
此事關乎國企用人規范,也涉及市場的公平競爭問題,不容隨意化。
![]()
▲ 卜某山資料圖。圖/紅星新聞
文| 吳振
刑滿釋放人員竟能任職國企“高管”,且已領工資、獎金數年之久?
據紅星新聞報道,工資表、董事會表決票、董事會決議簽字等多方證據顯示,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的江蘇泰州市姜堰區原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卜某山,刑滿釋放后又擔任當地國有控股企業——泰州夏北新型綠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管”。
就這一非常規現象,夏北公司創始人、股東王志立已向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泰州市姜堰區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有證據顯示,被舉報者卜某山在任職高管期間領工資、獎金數年之久。曾擔任金東城投副總經理的蔣某平稱,他已不分管相關工作,“紀監部門正在著手調查這件事,我也是被調查對象,不方便做更多解釋”。
如果目前各方反饋的信息屬實,那么這樁“蹊蹺”的人事任命,已明顯與我國相關法律和制度相悖。如企業國有資產法明確要求,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良好的品行”及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能力。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進一步規定,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據此而言,卜某山作為因職務犯罪獲刑的前公職人員,出獄后若再出任國有控股企業相應負責人,顯然已觸及國企用人“紅線”。
要知道,即便是公職人員下海都有明確的回避要求,而卜某山據稱是“由于曾當過鎮黨委書記,所以被夏北公司找去開發市場”,由此這里面可能對應的“灰色空間”,不得不讓人有所聯想。這不僅事關國企用人規范,實際也涉及市場的公平競爭問題,不容隨意化。
目前,卜某山本人辯稱并非“高管”,但綜合其領取工資、參與企業運營等細節來看,其在企業內或已事實上履行了管理職責,具備一定的決策話語權。可以說,此類崗位安排不論名義如何,均已涉及國有企業重要崗位的人員任用,理應符合基本的廉潔與品行要求。
誠然,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但國有企業特別是領導崗位,因其具有公共屬性與資產管理責任,用人標準理應有更高要求。
還要看到,前公職人員因腐敗犯罪入刑,出獄后再度進入國企并擔任管理職務,也易引發“罰酒三杯”的輿論觀感,甚至可能弱化腐敗懲戒的威懾力。
更值得注意的是,此事背后,可能還牽扯到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運作失范。
財務報表顯示,涉事企業夏北公司的應收款從混改前的年均2000多萬元萎縮至2025年上半年的幾十萬元,發展到“瀕臨倒閉”的地步。與此同時,審計信息更指出金東城投參與投資的十余家混改企業中,不少都處于虧損狀態。
如果這些屬實,更不禁令人疑惑:這種普遍性的虧損到底是如何發生的?當地國有獨資企業參與的混改過程是否存在決策盲目、監管缺位、權責不清等問題?
這意味著,當地相關部門需要查明的已不只是卜某山任職的規范問題,更要全面徹查,當地相關企業在混改過程中是否存在國有資產評估、投資決策、人員任用等方面的系統性違規行為?
綜合各方面的信息來看,此事也不僅關乎單個人員的違規任用問題,更或暴露出當地國有企業特別是在混改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灰色地帶。這直接關乎國有資產安全與國有企業形象,可謂茲事體大。
就此看,正確的應對方式當是,在糾正個案偏差的基礎上,必須通過徹底、公正、透明的調查和嚴肅問責,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特別是混改企業的用人審查機制和監督管理體系,從根本上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撰稿 / 吳振(媒體人)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趙琳
歡迎投稿:
新京報評論,歡迎讀者朋友投稿。投稿郵箱:xjbpl2009@sina.com
評論選題須是機構媒體當天報道的新聞。來稿將擇優發表,有稿酬。
投稿請在郵件主題欄寫明文章標題,并在文末按照我們的發稿規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職業、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以及銀行賬戶(包括戶名、開戶行支行名稱)等信息,如用筆名,則需要備注真實姓名,以便發表后支付稿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