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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青高速海陽段一輛運載海鮮廢料的重型半掛貨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貨物灑落,隨后被多輛社會車輛碾壓,導致車身、底盤、輪轂、發動機艙沾滿黏稠廢料,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并產生明顯異味。據悉,40余車輛遭遇這種海鮮廢料“臭襲”,司機維權陷入多重困境。
無緣無故遭遇“臭襲”,這40余車主有不滿情緒能理解。而且,即便車輛經過反復清洗、拆解,仍殘留難以消除的腥臭味,直接影響正常使用,這意味著受害周期變長。更難以接受的是,車主維權陷入“交警無法出具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拒賠、肇事方推諉”的多重困境,這等于“雪上加霜”。
在一般交通事故中,交警認定事故責任是關鍵一環。然而,煙臺高速交警認為無法出具事故認定書,理由是,根據相關規定,這種情況難以被定性為標準的“交通事故”。既然不算“交通事故”,交警不認定有一定道理。由于交警沒有認定交通事故和責任,那么,保險公司拒賠看上去也合情合理。
而肇事者在事發后已報警并配合處理,也已按高速養護單位要求繳納了污染清理費,似乎盡到了責任,后續賠償受害車主的事,就與自己無關了。而公路養護單位,讓車主自行聯系肇事司機解決。當相關各方均表示沒有責任,這讓受害者維權陷入“死循環”。這種維權難對受害者不亞于二次被襲。
40余車主遭遇“臭襲”這本身就是傷害,而持續存在的臭味和維權難,就是二次傷害,問題拖得越久,傷害則越大。如今,受害者似乎只有一條路可走,即收集證據準備起訴肇事司機。因為,曾有類似高速遺撒物引發車損的判決案件。但通過司法維權周期長、成本高,車主呼吁建立快速理賠機制。
坦率說,這起事件的責任方很清晰,首先是肇事司機裝載時未關好車廂,導致海鮮廢料灑落在高速公路上,導致40余車輛受損。其次是高速養護單位沒有及時清理,也難辭其咎。現在的關鍵問題是,沒有行政執法部門來認定前述責任方的責任,導致車主維權難。這要反思現有交通事故認定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定義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對比上述事件應該說符合認定條件,即肇事司機過錯造成40余車輛受損。但交警認為,這起事件中,并沒有發生車輛之間的直接碰撞或刮擦,受損車輛也沒有出現明確的結構性損失。
即便交警有判斷的依據,但是否存在執法僵化、死板的問題,值得思考。雖然說車輛的結構性損失最常見,也比較好認定,但不能忽視車輛的其他損失,比如遭遇“臭襲”后產生的清洗、拆解費用,也是一種損失,不能被無視。而且,現有相關規定覆蓋面過小、制定者缺“想象力”,也值得反思。
希望此次事件,既能觸動交警部門完善執法認定,在沒有背離《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因事制宜擴大“交通事故”的認定范圍,以降低受害者的維權成本。此次受害司機呼吁,相關部門針對高速遺撒污染物事件,建立更明確的快速認定和賠付機制,也應該被聽到,并作出積極回應。
總之,別讓無辜的受害車主承受太多的事故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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