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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僅承擔居間服務責任。
撰文 | 麥哩
題圖 | 網絡
多地法院判決顯示,順風車平臺在無過錯的情況下,通常不直接承擔對乘客的賠償責任。
這與網約車平臺需承擔承運人責任的法律規定形成鮮明對比。
案例一
小麗在某順風車平臺發布出行信息后,平臺通過匹配,指定一輛小轎車搭載小麗,小麗預付了400多元車費。
不巧的是,小麗乘坐車輛在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小麗受傷嚴重,順風車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小麗傷愈后起訴順風車平臺公司,認為平臺公司沒有盡到監管和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小麗經順風車平臺預訂順風車,平臺公司指派的車輛檢驗合格、駕駛員具備駕駛資格。在本次事故中,平臺公司也不存在過錯。基于小麗與平臺公司之間的居間合同關系,法院最終認定平臺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小李通過某順風車平臺發布出行行程,預付60余元車費后,由司機小張接單承運。不料行程途中突發交通事故,小李在事故中受傷,各項損失累計達40余萬元。經相關部門認定,司機小張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后,小李將司機小張與順風車平臺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順風車平臺方給出回應,其表示平臺僅提供信息服務,作用是撮合車主與乘客達成出行合意,收取的也只是少量信息服務費,相當于為雙方搭建了一座溝通的橋梁,且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認定平臺存在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筆順風車訂單總價63.2元,平臺從中收取6.7元信息服務費。平臺既沒有參與實際運輸過程,也未對車主小張進行運營管理或強制派單。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順風車的運營模式下,平臺與用戶之間形成的是居間合同關系,平臺的角色是信息中介,而非實際承運人。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平臺在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判定
這起案件也讓不少人產生疑問,同樣是通過平臺約車,為何順風車和網約車的平臺責任會有天壤之別?
關鍵就在于:平臺在整個出行過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
法官對此作出解讀,順風車本質上是車主順路捎帶乘客,以分攤出行成本為目的,并不以營利為核心,對應的平臺僅承擔居間服務責任;而網約車則是由平臺統一派單,司機按照平臺指令和約定路線提供運輸服務,平臺會收取相對較高的服務費用,這種情況下平臺屬于承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責任。
例外情形
盡管順風車平臺在多數情況下不直接承擔賠償責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平臺仍可能需承擔責任。
如果平臺未能履行基本的審核義務,例如允許未取得相應駕照、車輛未通過安全檢驗或背景審查不合格的司機注冊并提供服務,平臺可能因存在過錯而需承擔責任。
另一種情況是,當司機通過順風車名義實際從事非法營運活動時。例如,泉州市交通運輸局查處的案例顯示,有司機在同一趟行程中通過多個順風車平臺分別接單,或一天內接單次數明顯超過規定的“每車每日不得超過4次”限制。
這些行為已超出“真順路、低成本、次數有限”的合乘原則,實際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營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平臺未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此類行為,未能“強化同一行程訂單合規性審核”,可能需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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