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實務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歡迎投稿:szlaw@qq.com
【案情介紹】
2024年5月18日,居某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通過微信商談鈑金業務承包事宜。
溝通過程中,高某明確表示業務“可承包”,居某則詢問了五險一金、工作時間及節假日等福利待遇。高某回復稱:“把活干好,質量做好,每個月月底結工資就OK了”。
次日,雙方正式簽訂合同,約定居某承擔的勞務內容為承包汽車維修鈑金,勞務報酬為每月2萬元(含社保補貼等),每月30日發放。
居某承包該業務后,在公司經營地址內從事鈑金工作。
2024年5月22日上午8時37分許,居某駕駛電動二輪車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認定,居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隨后,居某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調查后認為,公司將主營業務違法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居某,居某雖為承包人但在單位同樣參與具體工作,其在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遂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公司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
【爭議焦點】
公司將業務發包給自然人居某,是否應由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居某作為“包工頭”身份,其本人受傷是否屬于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
一審判決:公司違法發包業務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居某上班途中受傷符合工傷標準。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非完全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均明確,用工單位將承包業務違法發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本案中,鈑金業務系公司主營業務,其發包給自然人居某屬于違法發包,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雖然居某系承包人,但將其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符合制度初衷。
關于時間問題,高某與居某溝通時未明確具體工作時間,居某發生事故的時間處于合理范圍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公司主張與居某系承攬關系而非違法發包,且居某屬于遲到后的交通事故。
公司上訴稱:公司考勤規定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居某發生事故的時間為8時37分,已遲到近40分鐘,超出了正常通勤合理時間;且雙方是承攬合同關系,一審將其定性為“違法發包”屬于定性錯誤。
二審判決:工傷保險應“應保盡保”,“包工頭”因工傷亡與普通員工并無本質區別。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公司將業務發包給自然人居某,理應承擔責任。
對于“包工頭”能否認定工傷,法院認為居某雖是通常所稱的“包工頭”,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將其納入工傷對象范圍符合“應保盡保”的立法目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境內的企業等組織的職工和雇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該規定并未排除個體工商戶、包工頭等特殊用工主體自身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從制度本意看,“包工頭”因工傷亡與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在工傷保險責任上不存在本質區別。
關于時間問題,即便存在遲到情形,仍屬于前往單位履行職務的途中,不影響“上班途中”的認定。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5年12月8日
案號:(2025)蘇04行終404號
【實務要點】
1、違法發包的后果
用人單位將主營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即“包工頭”),法律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會擬制“用工主體責任”。此時,發包單位即被視為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主體。
2、包工頭的身份兼容性
司法實踐中,工傷認定不再單純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唯一前提。對于違法分包情形下的“包工頭”,如果其本人直接參與一線勞動并發生事故,法院傾向于參照普通勞動者予以保障,以體現工傷保險的社會公益性和“應保盡保”原則。
剛剛!最高法發布2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2025.12.16)| 勞動法庫
2025-12-16
下班打架被拘留5天,公司直接開除合法嗎?最新判例來了!| 勞動法庫
2025-12-15
收藏|無勞動關系也能認工傷?這7 種特殊情形打破常規(2025最新版)| 勞動法庫
2025-12-15
離職9年后想補社保,員工起訴確認勞動關系,結果……| 勞動法庫
2025-12-14
新案!關聯公司混同用工如何認定?(2025)| 勞動法庫
2025-12-14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