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陳枝輝
構成保函欺詐,須足以證明受益人濫用付款請求權
——申請人以保函欺詐為由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必須證明受益人濫用付款請求權且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
標簽:|獨立保函|審單標準|保函欺詐|權利濫用
案情簡介:
2022年,能源公司就風力發電項目承包人設計公司提供的“見索即付”履約保函向開立行發送索賠函。設計公司以EPC合同約定的商業運行日延期已經雙方達成合意為由向法院申請止付。
法院認為: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獨立保函欺詐:(一)受益人與保函申請人或其他人串通,虛構基礎交易的;(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單據系偽造或內容虛假的;(三)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認定基礎交易債務人沒有付款或賠償責任的;(四)受益人確認基礎交易債務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確認獨立保函載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發生的;(五)受益人明知其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利的其他情形。”第14條:“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獨立保函項下的款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止付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證明本規定第十二條情形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二)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將給止付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三)止付申請人提供了足以彌補被申請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損失的擔保。止付申請人以受益人在基礎交易中違約為由請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開立人在依指示開立的獨立保函項下已經善意付款的,對保障該開立人追償權的獨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
②在審查案涉履約保函項下是否存在欺詐和所涉及基礎交易時,應堅持必要及有限原則。審查范圍應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礎合同相對人并不存在基礎合同項下違約事實,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沒有付款請求權事實。對基礎合同的必要及有限審查不應動搖獨立保函“見索即付”制度價值。在保函欺詐止付申請案件中,主張保函欺詐成立的一方硬承擔首要的舉證責任,且須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避免受益人承擔其本應在基礎交易下承擔的舉證責任。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保函欺詐的,法院對其止付申請不予支持。
③本案證據顯示,設計公司并未接受能源公司發出的延期要約,雙方并未就延期事項達成合意。設計公司主張“受益人確認獨立保函載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發生”的意見與在案證據不符,能源公司依據EPC合同約定的商業運營日主張設計公司違約并要求兌付履約保函不屬于“受益人明知其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利”情形。
④關于設計公司主張能源公司未指明有關具體違反事項不符合履約保函約定的意見,因審單標準不屬于本案獨立保函欺詐糾紛審查范圍。此外,設計公司未依法提供足以彌補能源公司因止付可能遭受損失的擔保。
實務要點:
在審查“見索即付”履約保函項下是否存在欺詐和所涉及基礎交易時,應堅持必要及有限原則,審查范圍應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礎合同相對人并不存在基礎合同項下違約事實,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沒有付款請求權事實。
案例索引:
四川成都中院(2022)川01行保2號“某設計公司申請某銀行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案”,見《中國電建集團成都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請Ecowin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案——申請人以保函欺詐為由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必須足以證明受益人濫用付款請求權》(鄢子涵、李佳瑤,四川成都中院),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2309/187:116)。
可能少部分做涉外業務的律師會接觸到獨立保函糾紛。大部分律師尤其訴訟律師對獨立保函相關法律規定可能停留在教材、法考階段。正好借這個案例,跟大家一起學習鞏固一下。
司法實踐中,相關類案裁判規則大同小異,梳理分享如下:
【案例一】
案情簡介:2010年,建筑公司以哥國分公司名義承包哥國開發公司工程,并申請建行向哥國銀行轉開立受益人為開發公司的見索即付反擔保保函。2012年,哥國分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開發公司向哥國銀行提交項目工程檢驗報告,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索賠,哥國銀行據此支付開發公司保函項下200萬余美元。2014年,建筑公司起訴開發公司,要求確認開發公司索賠構成欺詐、建行終止向哥國銀行支付保函項下款項。
實務要點:對獨立保函基礎交易審查,應堅持有限及必要原則——判斷是否構成獨立保函欺詐涉及對基礎交易審查時,應堅持有限及必要原則,過度審查將動搖見索即付制度價值;受益人基礎合同項下違約,并不當然構成保函欺詐——受益人基礎合同項下違約情形,并不必然構成獨立保函項下欺詐索款,即并非構成認定保函欺詐的充分必要條件;獨立保函止付,需受益人欺詐性索款且擔保行明知
——即使受益人存在獨立保函項下欺詐性索款情形,亦不能推定擔保行在見索即付獨立反擔保函項下構成欺詐性索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34號“某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等保函欺詐糾紛案”,見《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東方置業房地產有限公司保函欺詐糾紛案》(審判長陳紀忠,審判員楊弘磊、楊興業),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21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20190225/21:109);另見《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東方置業房地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哥斯達黎加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函欺詐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裁判文書選登》(201803/257:18)。
【案例二】
案情簡介:2013年,銀行作為科技公司擔保人,向韓國公司開立見索即付獨立保函,約定適用2010年修訂的國際商會758號出版物——《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2014年,銀行收到韓國公司索賠要求后,以韓國公司提交的記名提單副本不符合保函載明的“憑指示的標注運費到付通知人為申請人的清潔海運提單副本”為由拒絕賠償致訴。
實務要點:獨立保函單據審查,遵循表面相符、嚴格相符原則——獨立保函開立人在審查單據是否嚴格遵循保函約定時,應適用表面相符、嚴格相符而非鏡像相符或實質相符原則。
案例索引:浙江高院(2016)浙民終157號“某韓國公司與某銀行保函糾紛案”,見《依約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保障獨立保函交易秩序——現代重工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獨立保函索賠糾紛上訴案》,載《人民法院案例選?典型案例發布》(201706/112:26)。
【案例三】
案情簡介:2004年,為履行代理技術進口合同,西班牙公司向西班牙銀行申請開具以國貿公司為受益人的見索即付銀行保函。隨后,因西班牙公司以國貿公司違約提出終止合同,國貿公司遂以西班牙公司違約為由向西班牙銀行請求支付獨立保函項下款項,遭拒。2005年,西班牙公司起訴,請求確認國貿公司在保函項下的申請行為構成違約和無效。
實務要點:委托人無權以違約為由要求扣留獨立保函項下款項——見索即付保函獨立于基礎交易,只要沒有受益人欺詐的確鑿證據,或適用法律允許的其他理由,擔保人無權拒付。
案例索引:浙江高院(2007)浙民三終字第6號“西班牙瑞克·李普薩有限公司與中國寧波國際合作有限責任公司擔保糾紛案”,見《見索即付保函合同糾紛案審理后的思考》(高毅龍),載《人民司法·案例》(200912:90)。
【案例四】
案情簡介:1997年,銀行根據進出口公司申請,開具了以馬來西亞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保函,承諾“如供貨方(進出口公司)已收到預付款但未能按合同約定交貨,那么,一俟收到貴方通過你方銀行出具的說明供貨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首次書面要求,我方在合理時間內即行退款給你方,退款金額不超過預付款”。馬來西亞公司預付款37萬余元后因未收到貨,致函銀行索賠,因進出口公司與馬來西亞公司提起購銷合同糾紛,進出口公司申請對預付款保函的履行財產保全,在解除保全后銀行只支付部分款項,馬來西亞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銀行支付余款本息。
實務要點:獨立保函中見索即付保函,依慣例獨立于基礎合同——我國無涉外獨立性銀行保函的具體法律規定,且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亦無相關規定,可適用國際慣例處理。
案例索引:遼寧沈陽中院(2004)沈中民(4)外初字第12號“某銀行與某電力公司擔保糾紛案”,見《馬來西亞KUB電力公司訴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履行獨立性保函承諾案》(夏婷婷),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0601/55:285)。
【案例五】
案情簡介:2011年,容器公司與注冊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金屬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金屬公司按合同金額15%即160萬余美元預付款給容器公司,容器公司向銀行申請開立預付款保函。因金屬公司未及時支付第一批貨物價款并向銀行索賠,容器公司起訴,要求銀行終止向金屬公司支付預付款保函項下款項,金屬公司支付容器公司貨款及違約金。
實務要點:惡意濫用索賠權進行欺詐性索賠,應認定保函欺詐——獨立保函受益人明知基礎交易中保證人并不存在違約事實,仍惡意濫用索賠權進行欺詐性索賠,應認定保函欺詐。
案例索引:浙江高院(2013)浙商外終字第134號“某容器公司與某銀行等買賣合同糾紛案”,見《浙江金盾壓力容器有限公司訴油金屬制造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獨立保函的終止支付和欺詐例外)》(李志),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5商:463)。
【案例六】
案情簡介:2004年,材料公司就提供巴基斯坦水泥公司生產線設計、供貨義務,向銀行申請開具見索即付獨立保函并提供給水泥公司。2008年,水泥公司以材料公司主合同違約為由,要求索賠。材料公司訴請確認該索賠存在欺詐并判令銀行終止向水泥公司支付保函項下款項。
實務要點:見索即付獨立保函索款有無欺詐,應作有限度審查——在審查涉外見索即付獨立保函有無欺詐性索款情形時,法院有權亦有必要對基礎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有限度的審查。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2)津高民四終字第3號“某材料公司與某銀行等侵權責任糾紛案”,見《中材裝備集團有限公司與格里布瓦爾水泥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侵權責任糾紛案——獨立保函欺詐性索款的分析與認定》(耿小寧、楊澤宇),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404/90:275);另見《獨立保函見索即付的違法阻卻事由》(王麗平、姚強),載《人民司法·案例》(201506:61);另見《受益人欺詐性索款構成銀行獨立保函獨立性的例外》(耿小寧、楊澤宇),載《人民司法·案例》(2014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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