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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張建國與妻子李秀英育有四名子女:長女張麗、次女張芳、長子張強(2000年去世)、次子張偉。
張強留有一子張浩、一女張婷。
2015年,因北京新機場建設,張建國家位于大興的宅院被拆遷,獲得兩套安置房:
一號房屋(88.6㎡);
二號房屋(111.52㎡)。
兩套房屋以張建國名義與甲公司簽訂《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屬于張建國與李秀英的夫妻共同財產。
2017年2月10日,張建國與李秀英立下一份打印遺囑,內容為:
“我們名下的兩套安置房及存款,全部由次子張偉繼承。”
該遺囑共兩頁:
第一頁載明房產信息;
第二頁有張建國親筆簽名+手印、李秀英手印(簽名由張建國代簽),以及兩名見證人于某、陳某的簽名和日期。
2018年,張建國去世。
張偉持遺囑起訴,要求確認遺囑有效,并將兩套房屋判歸自己與母親李秀英共同所有。
其他繼承人中,張麗、張芳、張浩均表示認可遺囑,但要求張偉給予適當補償;張婷未出庭。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
? 該打印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依法無效;
? 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 考慮張偉盡主要贍養義務,酌情多分;
? 其他繼承人同意放棄份額或接受補償,予以確認。
最終判決:
一號、二號房屋權利歸張偉與李秀英共同享有;
張偉向張麗、張芳各支付10萬元補償款;
向未到庭的代位繼承人張婷支付6萬元折價款;
駁回張偉關于確認遺囑有效的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1. 打印遺囑必須“每頁簽名+日期”,缺一不可
根據《民法典》第1136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僅第二頁有簽名和日期,第一頁無任何簽署,無法證明第一頁內容系立遺囑人真實意思,存在被替換或篡改風險,故認定無效。
2. 即使全家認可,形式違法仍無效
法院強調:遺囑形式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因繼承人一致認可而豁免。程序正義優先于實體意愿。
3. 法定繼承下可協商+酌情調整
雖遺囑無效,但:
張偉長期照顧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
其他繼承人自愿放棄或接受補償;
未到庭的張婷仍保留代位繼承權,法院酌定其應得6萬元折價。
4. 安置房雖未辦證,權利可先行確認
因房屋屬回遷安置性質,尚未取得產權證,法院判決確認“合同項下權利”歸屬,待具備登記條件時再辦理過戶。
四、律師提示
?? 打印遺囑不是“打印出來簽個字”就行!
必須:
? 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在場;
? 每一頁都要簽名+寫日期(包括首頁、中間頁、末頁);
? 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親屬。
? 遺囑無效≠遺產全泡湯
可通過法定繼承+家庭協商+補償方式實現類似效果,但主動權喪失,易生糾紛。
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
打印遺囑看似便捷,實則對形式要求極為嚴格。為確保老人的真實意愿得以實現,建議在立遺囑時:
優先考慮公證遺囑,效力最穩、爭議最少;
若采用打印遺囑,務必由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全程在場,每一頁親筆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避免由繼承人或其配偶參與起草、打印、代簽或擔任見證人,以防利益沖突導致遺囑無效。
一份形式合法、內容清晰的遺囑,不僅是對財產的安排,更是對家庭和睦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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