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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上世紀80年代,劉建國(化名)與妻子王秀蘭(化名)在村中獲批一處宅基地,先后建起北房、東西廂房共十余間。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長子劉強(化名)、長女劉芳、次女劉莉(均為化名)。
2007年劉建國去世,2009年,劉強將老房全部拆除,翻建成新房。2018年,該宅院因重大工程被納入騰退范圍。經(jīng)村鎮(zhèn)確權,宅院按“分戶”政策劃分為三戶:王秀蘭、劉強及其妻兒各為一戶,每戶均享有獨立的安置房指標和補償款。
王秀蘭于2022年去世,生前未留遺囑。此后,劉芳、劉莉起訴哥哥劉強一家,要求:
繼承母親應得的一套回遷房(即一號房屋);
分割母親名下的拆遷補償款及村集體分紅。
劉強辯稱:
老房系自己出資翻建,母親無產(chǎn)權;
拆遷時母親已簽署《支付承諾》,將全部權益讓渡給自己;
兩位妹妹早已出嫁遷戶,且未盡贍養(yǎng)義務,無權繼承。
法院查明:
宅基地使用權人為王秀蘭、劉強夫婦及兒子四人;
房屋雖由劉強主導翻建,但未征得姐妹同意,且王秀蘭參與家庭生活;
《支付承諾》僅約定款項由劉強代收,并非放棄權利;
兩位女兒雖未長期同住,但有探望、協(xié)助就醫(yī)等行為,不能認定“未盡贍養(yǎng)”。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由三兄妹按份共有:劉芳、劉莉各占30%,劉強占40%;
? 劉強一家向兩姐妹支付拆遷補償款共計446,108元(每人223,054元);
? 未來村集體若發(fā)放王秀蘭名下分紅,亦按此比例繼承;
? 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1. 宅基地權益≠僅歸翻建人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以“戶內農(nóng)業(yè)戶籍成員”為基礎。王秀蘭作為原始申請人和在冊成員,始終享有宅基地相關權益,不因房屋翻建而喪失。
2. 拆遷利益包含“地”和“房”兩部分
區(qū)位補償(土地價值)→ 由全體宅基地使用權人共享;
房屋重置補償 → 考慮翻建貢獻,但王秀蘭作為家庭成員仍享部分份額。
3. 《支付承諾》不等于放棄繼承權
該文件僅說明由劉強“代收”款項,未明確表示贈與或放棄,不能視為對遺產(chǎn)的處分。
4. 出嫁女兒≠喪失繼承權
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子女無論性別、婚姻狀況,均平等享有繼承權。戶籍遷出不影響對父母遺產(chǎn)的繼承。
5. 贍養(yǎng)義務影響分配比例,但不剝奪資格
因劉強長期與母親共同生活,法院酌情多分10%,體現(xiàn)權利義務對等,但未剝奪姐妹繼承權。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農(nóng)村拆遷繼承糾紛提供三大關鍵啟示:
? 老宅拆遷,出嫁女兒照樣能分房!
只要父母是宅基地原始申請人或在冊成員,其拆遷權益屬于遺產(chǎn),子女均可繼承。
?? “代簽協(xié)議”“代收款”不等于放棄權利!
家庭內部代辦事宜常見,但未明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權益依然存在。
? 翻建房屋≠獨占產(chǎn)權!
即使出資翻建,若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不能單方剝奪父母或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北京遺產(chǎn)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
面對農(nóng)村拆遷繼承問題,務必做到:
1. 查清宅基地審批檔案和戶籍登記;
2. 保留父母參與建房、生活的證據(jù)(如照片、證人、醫(yī)療記錄);
3. 發(fā)現(xiàn)權益被侵占,立即起訴確權+分割,避免安置房登記后更難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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