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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國棟與孫玉蘭系夫妻,育有六名子女:長子趙明、次子趙軍、三子趙強,以及三個女兒趙紅、趙麗、趙芳。
趙軍與妻子謝梅育有一女趙雪;趙強與妻子白靜育有一女趙琳。
趙軍于1999年去世,趙強于2001年去世,孫玉蘭于2017年去世,趙國棟于2020年去世。
早年,趙國棟夫婦在宅基地上自建平房(下稱“老房”),登記在趙國棟名下。
2004年11月27日,二人分別立下公證遺囑,明確表示:“老房中屬于我們各自的份額,死后全部由長子趙明繼承。”
2009年,老房所在區域拆遷。趙國棟作為被拆遷人,與甲公司(拆遷方)簽訂協議,獲得貨幣補償66萬余元,并選購兩套安置房:
一號房屋(83.98㎡)
二號房屋(83.98㎡)
購房款直接從拆遷款中扣除,兩套房屋于2017年登記在趙國棟名下。
此后,趙明一家與父母共同生活,承擔主要贍養、醫療及喪葬費用。
2015年,在村委會見證下,趙國棟、孫玉蘭與四名在世子女簽署《贍養老人協議》,再次確認:
一號房屋歸趙明;
二號房屋由趙紅、趙麗、趙芳三人共有。
但趙雪、趙琳及其母親謝梅、白靜認為:
她們作為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老房已滅失,遺囑不應適用于安置房;
應按法定繼承平均分割兩套房屋。
因協商未果,趙琳、白靜、趙雪、謝梅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
? 公證遺囑合法有效;
? 遺囑效力及于拆遷所得安置房;
? 《贍養老人協議》進一步確認分配方案;
? 喪偶兒媳未達“主要贍養”標準,不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最終判決:
一號房屋由趙明繼承;
二號房屋由趙紅、趙麗、趙芳各占1/3份額;
三、法院說理
1. 公證遺囑不得隨意推翻
趙國棟、孫玉蘭于2004年所立遺囑經公證處依法辦理,形式完備、意思真實。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公證遺囑不得被其他形式遺囑撤銷或變更。
2. 老房雖被拆除,但遺囑效力及于其轉化后的財產利益
法院指出:拆遷安置房是原房產權的轉化形式,并非全新財產。
被繼承人通過遺囑處分的是“房產中的個人份額”,該權利隨房屋形態變化而延續至安置房,遺囑內容自然適用于拆遷利益。
3. 《贍養老人協議》是對遺囑的補充和履行確認
協議由被繼承人捺印、四名子女簽字、村委會干部見證,內容清晰,且各方庭審中均表示“同意按此執行”,構成家庭內部對遺產分配的有效約定。
4. 喪偶兒媳主張“主要贍養”證據不足
雖有支付部分護工費、參與輪值照顧等行為,但主要經濟負擔、日常照料、醫療陪護、喪葬操辦均由趙明承擔。
法院認為,白靜、謝梅的行為屬“一般贍養”,不符合《繼承法》第十二條“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法定條件,不能升格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 出資建房不等于享有產權
原告稱曾為老房建設各出資2000元,但無證據支持;即便屬實,也僅視為對父母的資助,不影響房屋權屬歸屬。
四、律師提示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關鍵法律規則:
1. 公證遺囑只要程序合法,即使房屋后續拆遷、置換、出售,遺囑處分的財產權益仍可追及至轉化后的資產。切勿誤以為“房子沒了,遺囑就失效”。
2. 喪偶兒媳想繼承,必須“主要+長期+實質性”贍養
偶爾探望、分攤小額費用、短期雇護工,通常不足以構成“主要贍養義務”。建議保留醫療繳費記錄、陪護證明、居委會/鄰居證言等強證據。
3. 家庭協議+村委會見證=高證明力
在農村或城中村拆遷中,由基層組織參與的家庭贍養與分產協議,法院高度認可其真實性與約束力。建議重要約定盡量書面化并邀請第三方見證。
如遇類似房改、拆遷、多子女繼承糾紛,務必盡早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程序瑕疵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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