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織難題巧解,赫山區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故意傷害案件附帶民事糾紛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通過對一起故意傷害案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成功調解,展現了刑事司法在懲罰犯罪之外,修復如社會關系的深刻價值。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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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于網絡)
2024年12月7日,被告人晏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在益陽市赫山區某村,因陳某某的鴨子到晏某某家的蝦田吃蝦苗引發矛盾,兩人發生肢體沖突,晏某某用田里的竹棍朝陳某某的胸腹部打了兩下,將陳某某打傷。經鑒定,陳某某本次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案發后,鎮村、派出所、檢察院等部門多次組織雙方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但因雙方理想賠償數額差距較大、情緒對立嚴重,始終未能達成和解。隨后,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至赫山區法院。
此時擺在承辦法官面前的,是一個標準的故意傷害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承辦法官通過走訪了解到,雙方本是多年鄉鄰,此前關系尚可,本案純屬偶發沖突,在清楚雙方矛盾根源后,法官認為該案系日常瑣事引發,一紙判決或能懲罰被告人晏某某,卻可能將兩家人推向長久對立的局面,埋下更大的隱患。若能促成真誠賠償與諒解,更有利于修復鄉鄰關系,實現案結事了。為此,承辦法官多次聯系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屬,耐心開展釋法說理工作,從法律責任、鄰里情誼等多角度進行勸導,并邀請在法院任職人民陪審員的當地村、鎮干部共同參與調解。經過多輪耐心細致的溝通,雙方握手言和,最終達成和解,被害人陳某某出具書面諒解書。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調解結案,雙方矛盾得以實質性化解。
法院判決
被告人晏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但綜合考慮其各項悔罪情節及民事部分達成和解的情況,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晏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因日常瑣事未能冷靜處理而引發的刑事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始終堅持“辦案不是終點,化解才是根本”的理念,將調解貫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過程,積極促成刑事和解,既體現了刑罰的懲戒功能,又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生活中鄰里相處難免出現摩擦,動手打人絕非解決糾紛的正確途徑,輕則賠償道歉,重則涉嫌犯罪,影響一生。遇到糾葛務必冷靜克制,學會用溝通代替爭吵,用理性化解矛盾,溝通不成可主動尋求村鎮、派出所等組織調解,避免矛盾升級,減少對抗,防止民轉刑的發生。法院在面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應主動履行其社會治理的職責,對此可積極推動民事部分的調解,促成當事人和解,修復社會關系,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皮亦玲
2025年第184期之一
總第19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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