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韓國國會以175票同意、2票反對、2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設立《關于內亂叛國和叛亂犯罪等刑事程序的特例法案》,待李在明簽字后,該議案將正式生效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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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決前,國民力量黨黨首張東赫首先進行了韓國立法史上最長的“冗長辯論”,長達24個小時,打破了三個月前剛剛由另外一位國民力量黨議員創下的17個小時12分鐘的紀錄。
12月23日上午,國會以185票比1票通過表決,強行終止了張東赫的冗長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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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表決時,國民力量黨成員集體退出,以示抗議。
該法律規定,要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與首爾高等法院內,分別設立至少一個特別審判庭,專審尹錫悅發動戒嚴一事。除尹錫悅外,其他涉案人員,也將接受這兩個特別審判庭的審判。
國民力量黨認為,該法律違憲。
該法律在未修改前,于我看來,某些條款確實違憲。
比如,在特別審判庭的法官人事案上,先前某些人的想法是,先設立獨立于當前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特別審判庭,再設立一套獨立的法官提名、任命程序,甚至還曾考慮讓法務部長擁有對特別審判庭法官的部分提名權。
然而,根據韓國憲法的規定,在以最高法院(大法院)為首的司法系統內(憲法法院除外),除大法官外,其他法官都得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會議商議后,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
照此條款解釋的話,如果特別審判庭是全新的法院,那么特別審判庭的法官們就得由最高法院任命。
而現任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正是尹錫悅提名的曹喜大。在今年五月,最高法院推翻了首爾高等法院對李在明的無罪判決,并以李在明有罪為指導意見,要求首爾高院重審。
于是,共同民主黨方面提出了另建一套提名、任命程序的想法,以繞過最高法院。然而,這樣的想法,確實是違憲的。
在國民力量黨以及部分共同民主黨議員的強烈反對下,以鄭清來為首的執政黨議員們,最終放棄了另建法官提名與任命程序的愿望。
他們提出了一個新的、仍然可以繞過最高法院的構想。
在12月23日通過的法律文本中,特別審判庭的法官們,將由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與首爾高等法院的法官們自行分配。
由于特別審判庭并不獨立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與首爾高等法院,而只是這兩個法院的內部審判庭,所以也就不用最高法院重新任命新法官了。
這就是共同民主黨的權宜之計吧。根據這個計劃,當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內的內亂特別審判庭做出判決后,如果被告尹錫悅等人不滿的話,便可以上訴到首爾高等法院內的內亂特別審判庭。而最高法院在前幾天就已經在內部設立了與內亂罪相關的特別審判庭。
國會有權在各級法院內部再設立內亂特別審判庭嗎?
根據我對韓國憲法的理解,國會有這個權力。韓國憲法第五章第102條第3款寫道: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該條款是非常明確的憲法授權,沒有疑義。類似條款,在許多國家的憲法中,都存在。因為憲法不可能花太多章節,去規定一些細枝末節的事情,它只需要提綱挈領,規定一些總體原則以及重要細節,就可以了。
經過修改后的法案,已經沒有什么明顯違憲的內容了。
張東赫在他的冗長演講中,還呼吁李在明否決掉這部法律。李在明當然不可能動用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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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講,尹錫悅在2024年12月3日發動戒嚴、包圍且派兵闖入國會的行為,都是明顯違憲違法的。
無論是否建立內亂特別審判庭,尹錫悅其實都不可能逃脫與內亂指控相關的有罪判決。僅從判例上講,憲法法院在今年4月4日時,就已經通過9比0的判決,確認尹錫悅的行為違憲違法。盡管在韓國體制下,憲法法院并不是其他法院的直接上級法院,但是憲法法院擁有對憲法的解釋權。憲法法院都已經通過了彈劾案,其他法院當然也要當回事。
在通過此項法律前,韓國國會早就已經通過了《內亂特檢法》,相當于是從檢察與審判兩方面下手了。一方面設立了特別檢察官,一方面在法院系統內設立了特別審判庭,特事特辦,特檢特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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