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了活,錢沒到
追討無果找誰要?
分包方、總承包
責任鏈條不能少
白紙黑字有規定
最終誰來掏腰包?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建設公司作為項目總承包方,將其承接的某建設項目中的消防工程分包給了具備相應資質的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后將項目中部分勞務工程進一步分包給某勞務公司。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間,勞務公司班組長韓某受公司安排,招募周某等人前往該項目工地,從事消防設施安裝等勞動。工程完工后,經韓某簽字確認,周某累計出勤314天,雙方約定日工資標準為320元,工資總額共計100,480元。扣除施工期間已支付的部分報酬,尚有63,280元勞務費未支付。周某多次就欠薪問題追索無果,遂將勞務公司、班組長韓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建設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上述各方共同承擔拖欠的勞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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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法律關系的定性,某勞務公司雖向法院提交了與周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但經審查,該合同內容缺少合同期限、試用期、工作內容細化等勞動關系必備的關鍵條款,無法體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典型的人身從屬性與管理依附性。相反,周某系因特定項目需求被臨時招募,工作安排具有較強自主性,工作性質圍繞特定項目任務展開,符合勞務關系的特征。因此,法院依法認定周某與某勞務公司構成勞務合同關系,本案屬于勞務合同糾紛范疇。
關于各方責任的承擔,(1)某勞務公司作為直接招募周某并安排其提供勞務的主體,對拖欠的63,280元勞務費負有直接支付責任;(2)韓某的身份是勞務公司班組長,其在周某出勤及工資表上的簽字行為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并非個人自愿加入債務承擔,故周某要求韓某承擔支付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3)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分包單位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應對其分包范圍內招用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承擔直接責任;(4)施工總承包單位某建設公司,負有監督分包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同時需對案涉拖欠工資依法承擔先行清償責任,其在履行清償義務后,有權向實際欠款責任主體某勞務公司進行追償。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某勞務公司、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周某支付勞務費63,280元;被告某建設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先行清償責任,其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某勞務公司追償。
法官說法
對于廣大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朋友,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務必注意妥善保留各類有效憑證,例如經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單、考勤記錄、勞務協議、工作量確認單等,這些憑證是證明工作事實、工作天數、工資標準及欠薪金額的核心依據。對于用人單位,應當嚴格規范用工管理,樹立合法用工、誠信履約的意識,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要清晰界定自身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中的法定職責,切實履行監督管理義務,共同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來 源:鄭州自貿區法院陳阿娟、李慕淳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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