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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8年,趙琳(化名)與男友陳陽(化名)戀愛期間,因趙琳不具備北京市兩限房購房資格,雙方商定由陳陽作為名義購房人,購買位于朝陽區的一號房屋(兩限商品住房)。
同年7月2日,趙琳向陳陽轉賬60萬元,備注“購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二人還簽署了一份《房屋轉讓合同》,約定陳陽將一號房屋“出售”給趙琳,總價110萬元,并注明:“本人為名義購房人,自愿放棄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
2018年9月,陳陽與甲公司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以總價約109.7萬元購得一號房屋,首付款59.7萬余元由趙琳出資支付。
2020年1月,陳陽突發腦溢血昏迷。其父陳建國(化名)經法院判決成為陳陽的監護人。2021年,陳建國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訴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最終拿回首付款59.2萬余元(扣除5000元違約金)。
趙琳得知后起訴陳陽及其父親陳建國,要求:
返還60萬元購房款;
支付利息、違約金15萬元;
賠償房屋差價損失80萬元等。
陳建國辯稱:
自己不是合同當事人,不應承擔責任;
借名購買兩限房本身違法,合同無效;
趙琳明知無資格仍操作,應自擔風險。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陳陽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返還趙琳60萬元;
? 駁回趙琳對陳建國的全部訴求;
? 駁回利息、違約金、經濟損失等其他請求。
三、法院說理
1. 雙方實為“借名買房”,合同因違法而無效
一號房屋系兩限商品住房,具有保障性質,僅限特定資格家庭購買;
趙琳自認無購房資格,借用陳陽名義購房,規避住房保障政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根據《合同法》第52條,該《房屋轉讓合同》自始無效。
2. 合同無效后,出資款應返還
雖合同無效,但趙琳實際支付60萬元用于購房,陳陽因此獲益;
→ 依據《合同法》第58條,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故陳陽須退還60萬元。
3. 父親非合同當事人,不承擔返還責任
陳建國作為監護人,代表陳陽解除與開發商的合同,屬合法履職;
其未與趙琳簽訂任何協議,非合同相對方,不承擔還款義務。
4. 損失與違約金主張無法律依據
合同無效即自始無約束力,不存在“違約”概念;
趙琳明知無資格仍參與借名購房,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微信記錄顯示其對退房過程知情,非被“私自退房”;
→ 利息、違約金、房價差額等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四、律師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買政策性住房”糾紛,揭示三大法律雷區:
兩限房、經適房等保障性住房嚴禁借名購買,否則合同無效,維權困難;
即使錢能退回,增值收益和損失均無法主張,且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監護人依法處置被監護人財產,不構成侵權,除非存在惡意侵占。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團隊鄭重提醒:
購房資格是政策紅線,切勿輕信“代持”“借名”等操作。若已發生類似情況,應盡快通過法律程序確認權利狀態,避免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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