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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4年12月,趙明遠(化名)與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化名)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位于通州區的一套住宅——一號房屋,總價約559萬元。趙明遠依約付清全部房款,并于收房時向甲公司支付了契稅167,834.34元、產權登記費80元、印花稅及手續費等共計171,716.58元,用于委托開發商代辦房產證。
然而,整整十年過去,趙明遠始終未能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多次催促無果后,他將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
1. 立即配合辦理一號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2. 退還已收取但未實際使用的各項稅費共17萬余元。
甲公司辯稱:
項目已于2021年被列為“歷史遺留項目”,具備辦證條件;
趙明遠未提供購房資格證明,也未簽署授權委托書,導致無法辦證;
若退款,需趙明遠承諾“自行辦證、后果自負”。
法院查明:
一號房屋確屬甲公司開發的歷史遺留項目,2021年起可辦證;
趙明遠在庭審中明確表示自愿承擔因自身購房資格問題導致無法辦證的風險;
甲公司從未實際向稅務或登記部門繳納所收費用,亦未完成代辦義務。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協助趙明遠辦理一號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
? 退還趙明遠已支付的契稅、登記費、印花稅、手續費等共計171,716.58元。
三、法院說理
1. 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負有辦證義務
雙方《預售合同》明確約定由開發商代為申請權屬轉移登記,趙明遠已履行付款及繳費義務,甲公司理應履約。
2. “歷史遺留項目”不等于免除開發商責任
即便項目納入政府專班處理范圍,開發商仍需主動配合業主提交材料、完成流程,不能以“政策變化”推卸合同義務。
3. 購房者愿自擔資格風險,不影響辦證請求成立
趙明遠已明確表示若因限購政策無法過戶,責任自負。在此前提下,開發商更無理由拒絕協助。
4. 代收費用未實際支出,必須全額退還
甲公司承認未向相關部門繳納契稅等費用,繼續占有該款項無法律依據,依法應予返還。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歷史遺留項目”購房者的三大維權要點:
? 十年未辦證≠過了訴訟時效!
只要合同未解除,開發商持續違約,業主隨時可起訴要求履行。
? 開發商代收稅費必須專款專用!
若未實際繳稅或辦證,無論時隔多久,都應全額退還,一分都不能留。
?? “需業主配合”不能成為拖延借口!
開發商有義務主動通知、指導業主辦理流程,而非坐等業主“自己搞定”。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
購買“歷史遺留項目”或尾盤現房時務必注意:
1. 查清項目是否在政府“可辦證”名單內;
2. 保留所有付款憑證及開發商收款收據;
3. 若長期未辦證,立即發函催告并準備起訴,避免損失擴大;
4. 即使自己可能限購,也可先訴請辦證+退費,由法院明確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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