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轉載自:天津市城管委網站
集中供熱設施
是連接 “熱源” 與 “用戶” 的核心紐帶
其管理質量直接決定供熱服務質量
為提高供熱效能
市城市管理委修訂了
《天津市集中供熱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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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天津市集中供熱設施管理辦法》共13條,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01
明確責任主體
明確供熱單位、用熱戶對于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規定了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范圍內居民用戶的室外供熱設施和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承擔管理、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居民用戶發現室內供熱設施異常、泄漏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報修,并承擔室內自用供熱設施維修、更新的相關費用。
非居民用戶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02
規定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管理辦法
新建居民住宅供熱設施的保修期為兩個供熱期。
厘清在保修期內,開發建設單位對供熱設施的維修、系統運行調試的責任。
03
規范故障搶修行為
用熱戶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故障,對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戶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供熱單位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相關用熱戶;需要入戶搶修而用熱戶不能及時趕到現場的,供熱單位應通知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和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入戶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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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中供熱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供熱設施管理,保證供熱設施安全運行,依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集中供熱設施管理相關的供熱單位、開發建設單位和用熱戶,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居民住宅用熱戶的戶外供熱設施和戶內共用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用熱戶的戶內供熱設施由用熱戶負責管理,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用熱戶承擔。
第四條新建居民住宅供熱設施的保修期,為兩個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的維修、系統運行調試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開發建設單位可有償委托供熱單位進行保修。
兩個供熱期滿后,開發建設單位應與供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供熱設施移交驗收。驗收合格的,戶外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管理,戶內供熱設施由用熱戶管理;驗收不合格的,開發建設單位應進行整改,并繼續承擔保修責任。
整樓、整門未售出或未交付使用的新建房屋,開發建設單位可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順延。
第五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居民住宅補建的供熱設施保修期為兩個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的維修、系統運行調試由供熱單位負責。
第七條非居民住宅供熱設施的管理責任由供熱用熱雙方在供用熱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供熱單位應定期對其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更新改造,保證供熱設施完好。
第九條用熱戶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故障,對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戶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供熱單位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相關用熱戶;需要入戶搶修而用熱戶不能及時趕到現場的,供熱單位應通知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和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入戶搶修。
第十條用熱戶不得擅自安裝、拆裝、改裝戶內供熱設施,影響其他用熱戶采暖的應恢復原狀。造成其他用熱戶室溫不達標、跑冒滴漏造成損失的,依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用熱戶應配合供熱單位對共用供熱設施的管理,室內裝飾裝修影響供熱單位檢查、維修和更換的,用熱戶應予拆除。用熱戶不配合供熱單位檢查、維修和更換造成損失的,依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由用熱戶承擔。
第十二條供熱單位應用熱戶的要求對供熱設施進行維修時,應對維修項目和部位等做出詳細記錄,并承擔兩個供熱期的保修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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