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季
感覺室內溫度不達標
供熱單位應如何測溫?
測溫有哪些規范?
天津修訂實施有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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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測溫
為進一步提升供熱管理水平,規范供熱企業服務行為,市城市管理委修訂《天津市供熱室內溫度測量管理辦法》,通過 “統一標準、規范流程、明確責任”,填補兩者之間的 “模糊地帶”,讓 “溫暖” 可測量、可追溯、可保障,最終實現 “用戶滿意、企業合規、監管有效、社會穩定” 的多方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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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辦法》共十條,規范了測溫時間,明確測溫程序等事項。
新修訂的《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該《辦法》明確——
供熱單位測溫在每天8:00-21:00進行;
對同一用熱戶測溫,每天不超過兩次;
測溫使用精密玻璃水銀溫度計或數字溫度計,示值允許誤差(準確度)為±0.3℃;測溫儀表由供熱單位提供,如用熱戶對測溫儀表準確度有疑義,可申請檢定;
測溫點選取被測房間中心位置(對角線交點)距地1.2±0.1米的高度;
測溫時應關閉室內所有門窗,待房間溫度穩定后開始測溫;
新建房屋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測溫;開發建設單位可有償委托供熱單位進行測溫。
天津市供熱室內溫度測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供熱室內溫度測量行為,保障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依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測量供熱室內溫度的活動。
第三條??市和區供熱運行管理部門應按照管理職責對供熱單位測溫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條??供熱單位測量供熱室內溫度(以下簡稱測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每天8:00-21:00進行測溫,此時間段外如用熱戶有特殊要求,可與供熱單位協商確定。
(二)使用經檢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銀溫度計或數字溫度計,示值允許誤差(準確度)為±0.3℃,并且在測溫時應出示檢定證書。
(三)選取被測房間中心位置(對角線交點)距地1.2±0.1米的高度為測溫點。
(四)測溫時應關閉室內所有門窗,待房間溫度穩定后開始測溫,測溫儀表示值穩定時結束測溫。
(五)測溫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員應距離測溫點1米以上。
(六)對同一用熱戶測溫,每天不超過兩次。
第五條??測溫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用熱戶與供熱單位約定測溫時間。
(二)測溫開始前,雙方應在測溫記錄單上填寫姓名、住址和聯系電話等信息。
(三)供熱單位按本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要求進行測溫。
(四)測溫結束后,將測溫結果填寫在測溫記錄單上,由雙方簽字確認。
(五)如一方要求繼續測溫的,應在測溫記錄單上填寫下一次測溫時間。
(六)測溫記錄單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一份。
第六條??測溫儀表由供熱單位提供。如用熱戶對測溫儀表的準確度有疑義,可申請檢定。檢定費用由用熱戶先行墊付,經檢定合格,測溫結果有效,檢定費用由用熱戶承擔;經檢定不合格,測溫結果無效,檢定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第七條??供熱單位測溫行為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用熱戶應當場向供熱運行管理部門反映,供熱運行管理部門應及時予以處理。
第八條??用熱戶未在測溫記錄單上簽字,也未向供熱運行管理部門反映問題的,視為其認可測溫結果。
第九條??新建房屋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測溫。開發建設單位可有償委托供熱單位進行測溫。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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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馬瑞
來源 | 天津市城管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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