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贛州王姓男子本欲通過戀愛與貴州遵義一舒姓女子結婚,不料女方索要高價彩禮,美滿婚姻無望!日前,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是怎么回事。
簡要案情
原告王某與被告舒某于2024年8月27日互相添加微信,通過網聊,雙方于2024年10月9日第一次見面,并確認戀愛關系。2024年10月26日,被告舒某告知王某自己已懷孕,2024年11月4日原被告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訂婚儀式,原告當場向被告方支付了彩禮26.6萬元彩禮。之后原被告多次就被告是否曾生育、訂婚問題以及其他瑣事發生矛盾,2024年12月17日原告王偉與被告舒丹簽訂《婚約協議書》分手。雙方簽訂協議后仍未完全斷絕關系,原告不斷請求恢復雙方的戀愛關系,且期間互有轉賬直至被告舒某將原告微信拉黑,原告聯系無果后訴至法院。案件在審理期間,2025年6月14日,被告生育一女名為舒梓悅,原告申請親子鑒定,經遵義醫科大學附屬法醫鑒定中心鑒定,排除原告是舒梓悅的生物學父親。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關于原告王某與被告舒某簽訂的《婚約協議書》是否應當撤銷。本案中,被告在與原告戀愛期間,與王某發生矛盾后告知生育有兩個小孩,即被告舒某在與原告戀愛期間隱瞞了自己曾生育的事實。另外,被告舒某在與原告王某戀愛期間與他人發生關系致懷孕,所生小孩經鑒定生父并非原告王某,而雙方在戀愛期間被告始終沒有告知原告這一事實,誤讓原告王某以為被告舒丹懷了自己的小孩。因此,被告舒某對原告王某隱瞞了曾生育以及懷他人子女的事實,被告舒某的行為欺騙了原告王偉,致使原告王某在與被告舒某戀愛的過程中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并被誤導簽訂了《婚約協議書》。二、對于原告返還彩禮的訴求,因原告王某與被告舒某未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且被告舒某懷孕所生育小孩不是原告王某的子女,被告舒某存在較大過錯,故被告舒某應當退還原告王某彩禮26.6萬元,對于原告主張的見面禮6901元、訂婚宴消費2710元,不屬于彩禮范疇,是人情來往社交所致,故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大額支出41205元,是原告為維系雙方感情的贈與行為,但由于被告有欺騙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權益,結合被告也向原告轉賬的事實,酌定返還20000元。
法官釋法
一、關于雙方簽訂《婚約協議書》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規定,應當撤銷原告王某與被告舒某所簽訂的《婚約協議書》。
二、關于彩禮和其它次財物的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有無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的規定,結合被告舒某與原告王某生活時間短暫、有無孕育子女、女方存在過錯等事實和當地習俗,應當判令被告舒某退還原告王某彩禮26.6萬元;對于原告主張的大額支出41205元,是原告為維系雙方感情對被告舒某的贈與行為,但由于被告有欺騙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權益,結合被告已經向原告轉賬的事實,法院依法酌定有被告向原告返還20000元。(王歡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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