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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李建國與周秀蘭系夫妻,育有兩子:李明(化名)、李強(化名)。二人分別于1998年、2017年去世,未留遺囑。
一號房屋(朝陽區)登記在周秀蘭名下;
二號房屋(西城區瓦房)登記在李建國名下。
兩套房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由李明、李強各繼承50%份額。
2018年6月,李明與弟弟李強及其妻子陳芳(化名)簽訂《協議書》,約定:
李明委托李強出售兩套父母房產;
李明配合辦理繼承公證等手續;
售房款扣除費用后,雙方各分50%。
隨后,李明配合完成繼承公證——放棄繼承權,將兩套房均過戶至李強一人名下(實際為便于出售操作)。其中,二號房屋已成功過戶至李強名下,一號房屋因故未過戶,仍登記在周秀蘭名下。
2021年底,李強通過甲公司中介,以1250萬元價格與買家謝某簽訂二號房屋買賣合同。但因李明之女李婷(化名)居住在該房內,拒絕搬離且未遷戶口,導致無法交房。
李強多次催促李明協調無果,最終于2022年2月單方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250萬元+定金20萬元+傭金20萬元,合計290萬元。
此后,李強要求李明承擔部分違約金,否則不再出售任何房產。李明認為:
違約金未經其同意;
解約系李強自行決定;
協議已無法履行。
2023年10月,李明正式發函解除委托協議,并起訴要求:
1. 解除《協議書》;
2. 確認兩套房屋由兄弟二人各占50%產權。
李強夫婦辯稱:
是李明不配合過戶一號房屋、不安置女兒才導致交易失敗;
損失應由李明承擔;
要求繼續履行協議。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協議書》于2023年10月20日解除;
? 駁回李明關于直接分割房屋產權的請求(需另案提起繼承訴訟)。
三、法院說理
1. 委托合同可隨時解除,無需對方同意
根據《民法典》第933條,委托人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李明作為委托人,已正式通知解除,協議自送達之日(2023年10月20日)起失效。
2. 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解除具有正當性
雙方因女兒居住、違約金承擔等問題長期僵持;
微信拉黑、溝通中斷,信任基礎徹底破裂;
→ 繼續履行委托已無可能。
3. 房屋產權歸屬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
雖然雙方曾通過公證將房產“全部歸李強”,但真實目的是為出售便利,并非放棄繼承權;
房屋仍屬父母遺產,產權份額應通過繼承糾紛程序確認,而非在委托合同糾紛中直接分割。
4. 違約金損失可另行主張,但不影響合同解除
法院未對250萬違約金是否合理作出認定,僅指出:若李強認為存在實際損失,可另案起訴索賠。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家庭房產處置中的三大風險:
“為賣房做繼承公證”不等于放棄繼承權:務必保留書面說明或補充協議,避免被認定為真實放棄;
委托親屬賣房需明確權限與責任邊界:大額違約、解約等重大決策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居住人不搬≠不能賣房:可通過法律程序要求騰房,而非直接解約承擔高額違約金。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
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房產時,若選擇委托一人出售,應:
1. 簽訂詳細委托協議,明確解約條件、違約責任分擔;
2. 對房屋內居住人提前制定搬遷補償方案;
3. 遇糾紛及時協商或訴訟,避免情緒化解約造成巨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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