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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起訴人在國內對身處阿聯酋的被告人提起訴訟并獲得生效判決后,核心訴求往往是確保判決在阿聯酋得到承認與執行。阿聯酋的司法體系具有特殊性,其判決承認與執行規則需結合當地法律框架、雙邊條約及司法實踐綜合考量,以下是基于相關法律規定的核心實操要點。
一、阿聯酋司法體系概況
阿聯酋存在三大并行的司法體系,不同體系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規則存在差異,直接影響國內判決的執行效果:
1.阿聯酋聯邦體系:遵循大陸法原則,要求互惠關系,外國判決執行依據 2022 年《民事訴訟法》(CPL)第 222 條及相關規定;
2.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法院體系:采用普通法原則,無需互惠要求,執行規則依據《法院法》第 22 條及《司法授權法》第 7 條;
3.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法院體系:同樣要求互惠關系,受 2015 年《ADGM 法院條例》第 10 章約束。
需特別注意的是,中國與阿聯酋于 2004 年簽署了《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公約》,該條約優先于阿聯酋國內法適用,為中國法院判決在阿聯酋的執行提供了專門依據。
二、國內判決在阿聯酋獲得承認與執行的核心條件
無論適用何種體系,國內判決需滿足以下核心要求方可在阿聯酋獲得承認與執行:
1.判決性質:需為終局判決(具有既判力),即已生效且不再受上訴程序約束。DIFC 體系下雖允許對尚在上訴的終局判決申請執行,但實操中主要針對金錢判決,禁令等非金錢判決僅具參考說服力;ADGM 體系明確排除稅費、罰款類判決的執行資格。
2.管轄權與程序合法性:作出判決的中國法院需依據其自身法律具有管轄權;被告人在訴訟中已被合法傳喚并獲得充分辯護機會,不存在缺席判決未依法通知的情形。
3.形式與認證要求:判決需經阿聯酋駐中國使館認證(聯邦體系要求);DIFC 體系下需將判決翻譯成阿拉伯語并提交認證文本。
4.合規性要求:判決內容不得與阿聯酋已生效判決沖突,不得違反阿聯酋公共秩序、道德準則及伊斯蘭教法原則(這是阿聯酋法院審查的關鍵要點,無明確定義需結合具體案件判斷)。
三、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實操流程
(一)條約優先情形(基于中阿 2004 年司法協助公約)
根據阿聯酋《民事訴訟法》第 225 條,雙邊條約條款優先于國內法。依據中阿公約,申請流程需遵循以下要點:
1.申請材料:需提交經認證的判決原件及副本、判決終局性證明、被告合法傳喚的證明文件(如適用缺席判決);
2.受理法院:向阿聯酋聯邦法院、DIFC 或 ADGM 法院提交申請,具體取決于被告人資產所在地或住所地;
3.審查標準:法院僅審查形式要件與合規性,不重審案件實體內容。
(二)各司法體系具體流程
1.聯邦體系:向執行法官提交申請,法官需在 5 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命令。申請時需證明互惠關系(即中國法院會同等執行阿聯酋判決,2022 年阿聯酋司法部已確認中英法院間的互惠原則,可參考該邏輯主張中阿間的互惠);
2.DIFC 體系:無需互惠證明,申請作為正式訴訟提起,需通知被告人并給予其答辯機會,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即時判決,流程更簡便;
3.ADGM 體系:需先向初審法院申請判決登記,提交終局性證明及無欺詐的聲明,法院審查通過后,判決即獲得與 ADGM 法院判決同等的執行效力。
四、可能面臨的挑戰與規避建議
被告人可能以法定理由挑戰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起訴人需提前規避:
1.常見挑戰理由:包括判決違反阿聯酋公共秩序或伊斯蘭教法、中國法院無管轄權、被告未被合法通知、判決與阿聯酋現有判決沖突等;
2.規避建議:起訴階段確保管轄權依據明確(如合同履行地、被告曾有住所等與中國的連接點),訴訟過程中依法送達文書并留存證據,判決內容避免涉及阿聯酋法律禁止的事項。
五、關鍵注意事項
1.臨時救濟措施:若擔心被告人轉移、揮霍資產,可在申請執行前向 DIFC 或 ADGM 法院申請凍結令(依據 2024 年 Carmon 案判決,該類法院有權為保障未來執行發布凍結令),或依據聯邦《民事訴訟法》第 234 條向聯邦法院申請臨時禁令;
2.聘請專業 counsel:阿聯酋執行程序技術性強,聯邦、DIFC、ADGM 體系規則差異較大,需聘請熟悉三大體系的當地律師,確保申請材料合規、流程銜接順暢;
3.時效要求:DIFC 與 ADGM 的執行時效為判決作出后 6 年,聯邦體系雖無明確規定,但被告可主張時效抗辯,建議判決生效后及時啟動執行程序;
4.執行手段:判決獲得承認后,可采取的執行措施包括扣押銀行賬戶、不動產等資產、司法拍賣、凍結資金、限制被告人離境等,具體方式取決于被告人資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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