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張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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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1. 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要求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后再簽訂承攬、合作協議,勞動者主張根據實際履行情況認定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準確作出認定。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2. 對于主營業務存在轉包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結合實際用工管理主體、勞動報酬來源等因素,依法認定勞動者與其關系最密切的企業建立勞動關系。
二、基本案情
江蘇某網絡公司承包外賣平臺在蘇州虎丘區滸墅關的配送服務。2019年4月,圣某歡注冊為專送騎手,須經站點授權下載APP,接受平臺派單并服從管理,薪資含提成和補貼。注冊時圣某歡完成人臉識別并自稱“成為個體工商戶”。公司對其有考勤要求,請假扣獎勵。
同年5月,江蘇某網絡公司與江蘇某管理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委托其推廣服務并允許轉包,約定人身財產損害由網絡公司承擔。6月,圣某歡委托管理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并簽訂轉包協議,聲明非勞動關系,自負風險。圣某歡經營范圍為市場推廣等,6月至8月收到薪資五千至六千余元,APP顯示薪資規則由網絡公司制定,底薪為零。
2019年8月,圣某歡配送途中因事故受傷。因工傷認定爭議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網絡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被駁回后訴至法院,法院追加管理公司為第三人。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0)蘇0505民初5582號民事判決:圣某歡與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外賣騎手圣某歡與江蘇某網絡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基于用工建立的關系。但實踐中存在企業要求勞動者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后再簽訂承攬、合作等合同,以規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發生糾紛后,勞動者主張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能僅憑雙方簽訂的承攬、合作協議作出認定,而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因素,準確認定企業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被要求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并不妨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江蘇某網絡公司要求外賣騎手圣某歡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后再與其簽訂承攬、合作協議,意在規避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雙方實際存在較強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具體而言:其一,圣某歡成為專送騎手需通過站點授權才能完成APP注冊,而后圣某歡通過APP接單,根據勞動表現獲取薪酬,不得拒絕平臺派發訂單,特殊情況不能接單時需向江蘇某網絡公司申請訂單調配;而且,江蘇某網絡公司制定考勤規則,對圣某歡的日常工作進行管理。其二,根據APP薪資賬單中的薪資規則說明、平臺服務協議可以看出,圣某歡薪資來源、薪資規則制定方為江蘇某網絡公司,發放金額由江蘇某網絡公司確定,雙方實際結算薪資。其三,圣某歡注冊成為專送騎手,隸屬于江蘇某網絡公司承包的某外賣平臺滸墅關片區站點,其從事外賣配送服務屬于該公司主營業務。綜上,江蘇某網絡公司要求、引導圣某歡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以建立所謂平等主體之間合作關系的形式規避用人單位責任,但實際存在用工事實,對圣某歡進行支配性勞動管理,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圣某歡是與江蘇某網絡公司還是與江蘇某管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經查,江蘇某網絡公司雖然通過簽訂平臺服務協議將配送業務轉包給江蘇某管理公司,但實際圣某歡依然通過此前注冊的APP進行接單和配送,江蘇某網絡公司也通過該APP派單并進行工資結算。圣某歡系由江蘇某網絡公司直接安排工作、直接管理、結算薪資等,其與江蘇某網絡公司之間聯系的密切程度明顯超過與江蘇某管理公司的聯系。故對江蘇某網絡公司僅以其與江蘇某管理公司存在內部分包關系為由,提出其與圣某歡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抗辯,依法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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