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廣東網友爆料稱,不去珠海就強制你去,最后說你曠工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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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究竟是咋回事?
我們來仔細看看這份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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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陳某某:您好!
公司已于2025年12月3日,2025年12月4日向您發出《到崗通知書》,您未按通知前往珠海工廠報到:公司又于2025年12月5日,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11日向您發出《催告通知書》,您仍不前往珠海工廠報到。經查核,截止2025年12月12日,您已連續曠工達6天。
根據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二十九條第21項規定,第二十九條第25項規定及《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第三章考勤管理第6.4項規定,第十二章獎懲管理第8.4.20,第8.4.24之規定,經向工會報備,現公司決定:自2025年12月16日起解除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終止雙方勞動關系,且公司無需支付您經濟補償金。自2026年1月起公司將不再為您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同時,請您于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到公司人力資源依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若您逾期未辦理,相關責任及后果將由您自行承擔。
特此通知!
廣州某某州限公司
2025年12月15日
說明:此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員工本人(公司采用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的,文件發送成功之日起視為送達,公司采用郵寄方式運達的,自郵件被該地址簽收之日起視為送達),一份公司存檔。
從上述內容來看,大致意思就是因為工廠從廣州搬遷至珠海,這名員工似乎并不配合,并由此引發曠工事件。期間,公司多次發送催促函,對方也是置之不理。如今,公司直接以曠工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且不會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 涉及到公司搬遷,如果員工不愿意去,公司要不要賠償,成了輿論關注的焦點。
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因為經營的需要,很多企業不得不做出搬遷的決定。然而工廠搬遷,可能會對一些員工生活造成不變,導致員工不愿意到新的工作地點上班,由此引發勞動糾紛。
值得一提的是,這時公司一般需要對員工做出賠償,但并不是一定需要賠償!比如,員工入職時,公司已告知員工公司存在搬遷的可能,并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包含可能搬遷的區域,員工綜合衡量家庭、生活、通勤等多種因素后,依然接受并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愿意去,屬于不履約行為,公司不用支付賠償!
另外,如果公司搬遷距離比較近(10公里左右)或者對員工通勤影響不大,同時公司還采取了補救措施,如提供交通補貼/搬家補助/提供班車等,這種情況一般不會認定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員工不愿隨遷,公司不用賠償。
當然,如果涉及到跨市搬遷,公司要賠償N/N+1情形。 如果公司搬遷距離比較遠,確實對員工的生活、經濟、家庭造成較大影響,且未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但公司提前30天將公司搬遷的決定告知員工,與員工協商變更工作地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只需要支付N或N+1的賠償!
但有一點必須提醒,如今就業形勢嚴峻,工作越來越難找。特別是有些平臺福利待遇好,工資高,如果因為賠償問題,與公司鬧翻,很可能就面臨失業,想再找份好的工作很難。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還是適當妥協,守住飯碗更重要。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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