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記者 韓丹東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發現,一種消費現象引發爭議:部分消費者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將新購衣物作為“打卡拍照”的臨時道具,使用后便申請退貨。為應對此類情況,部分商家掛出尺寸夸張的巨型吊牌作為物理“防御”。
商家此舉是合理自保,還是過度設限?消費者“試用”與“蹭穿”的界限在哪里?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段威、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邱躍。
記者:商家設置幾十厘米長的巨型吊牌,是否構成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的過度限制?
邱躍:很可能構成過度限制。吊牌尺寸須在合理范圍內,不能實質上妨礙試穿體驗。若因吊牌過大導致消費者無法準確判斷衣物上身效果,便超出了合理界限,演變為用物理手段抬高退貨門檻。
段威:商事交易中應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則。判斷是否“過度”,關鍵看吊牌是否干擾了顧客對款式、面料、合身度等核心要素的正常判斷,以及在查驗中是否極易損毀從而影響退貨。商家有權要求退回“完好”商品,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非試用性使用,但絕不能打破“消費者合理查驗”與“商家財產保護”之間的平衡。
記者:吊牌上“拆除不退不換”的聲明,屬于格式條款嗎?能否對抗法定的“七天無理由退貨”權?
段威:這符合格式條款的特征——預先擬定、重復使用且未經協商。但它能否有效,核心在于吊牌本身設置是否合理,以及對“商品完好”的界定是否正當。若吊牌不妨礙正常試穿,拆除可視為商品不完好;但若吊牌本身(如巨型設計)已影響正常查驗,那么以此限制退貨的條款便可能因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無效。
邱躍:該條款不能對抗法定退貨權。“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商家通過格式條款單方排除該權利,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
記者:如果巨型吊牌導致消費者無法正常試穿,是否構成“變相剝奪退貨權”?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邱躍:此舉實質上構成了對退貨權的變相剝奪。制度的初衷是彌補遠程購物的體驗缺失。若因吊牌導致誤判而買錯,或拆除后商品完好卻被拒退,消費者可以主張商家未盡到真實信息提供義務,或侵犯了其法定權利,從而追究其違約或侵權責任。
段威:這首先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查驗權,而這兩者是作出正確選擇的基礎。消費者可以根據民法典合同編主張商家未盡協助義務構成違約,或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相關權利受到侵害。
記者:反過來,消費者保留吊牌卻穿著衣物打卡拍照后退貨,屬于“權利濫用”嗎?法律如何區分“合理試穿”與“變相蹭穿”?
邱躍:這屬于典型的權利濫用和惡意退貨。關鍵區分在于購買目的和使用程度:是為長期使用而購買并進行必要查驗,還是為短期活動“租用”;是室內短時、低損耗的試穿,還是戶外長時間、高損耗的穿著,后者已遠超合理范疇。
段威:此類行為違背誠信原則,打亂了正常的交易預期。區分關鍵在于“必要性”與“完好性”。合理試穿旨在確認尺碼版型,通常在清潔環境中短時進行,不留使用痕跡;“蹭穿”則是在特定場合使用,常伴隨戶外活動、長時間穿著或刻意隱藏吊牌,并留下影響二次銷售的痕跡。
記者:對于這種“打卡退貨”行為,商家能否以“商品已實際使用”為由拒退?
段威:可以。根據民法典,民事活動應遵循誠信原則。消費者若非購買而是免費使用的初衷,并隱瞞使用事實,便違背了誠信原則。商家拒退的判斷標準可包括:商品是否存在穿著痕跡、污漬或異味;防偽標識(如合理設置的吊牌、防盜扣)是否被破壞;以及是否掌握消費者公開穿著參與活動的證據等。
邱躍:誠實信用是基本原則。“七天無理由退貨”是為解決信息不對稱,而非提供“免費試用”。若使用行為超出了查驗商品所必需的范圍,導致商品價值受損或狀態變化,商家有權拒絕退貨。
記者:拆除商家自行添加的巨型吊牌,是否必然導致“商品不完好”?
邱躍:不一定。關鍵看是否損壞商品本體或出廠原配標識。巨型吊牌多為賣家后添加,若消費者為試穿不得不拆除,且能完整寄回,未損壞衣物本身,則不應據此簡單認定商品不完好。
段威:不能機械理解法規,應結合消費者享有的核心權利——查驗權進行判斷。當商家附加的吊牌構成查驗的實質障礙時,拆除行為是行使法定權利的必要步驟,僅此不應直接認定為商品不完好。
記者:為防范濫用,是否需進一步細化規則,明確“合理試穿”的邊界?
邱躍:有必要,目前的模糊地帶易引發糾紛。可考慮細化標準,如明確試穿應在潔凈室內進行,目的限于確認尺寸版型,避免涂抹化妝品、不得外出穿著等,并對內衣等特殊商品作出不可試穿的例外規定。
段威:現行規定側重“退回商品是否完好”的結果導向,但對“查驗過程”的行為邊界規定模糊。未來可考慮從單一“物理完好”標準,轉向“物理完好+行為合規”的雙重標準,對試穿場景、時長等作出更細化的指引,從而在保護合法權利的同時,有效遏制濫用行為。
記者:從法律層面看,應如何劃定商家防損措施與消費者權利的邊界?
邱躍:核心標準是,措施不得限制消費者的合理查驗權,并應遵循對消費者權益影響最小的原則。建議通過司法解釋等形式,列出禁止采用的措施“負面清單”,例如明顯妨礙試穿的巨型吊牌。
段威:邊界劃定需兼顧三方:一是措施不得影響消費者對商品基礎功能的正常體驗和查驗;二是商家必須履行事前明確告知義務,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三是措施目的應限于“防調包”“防損”,而非“防退貨”,不應設置不必要的人為技術壁壘。合理的防損需求應予以尊重,但實現方式必須合法、適度。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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