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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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張某于2023年7月24日入職北京某公司(系某國有大行背景),從事業務崗位,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28年的5年期勞動合同。
因為公司擁有稀缺的進京落戶指標,2023年9月25日,張某與公司及其北京分行簽訂了一份《協議書》。
協議約定在公司辦理了進京落戶手續后,張某在公司的服務期不得少于5年(至2028年9月24日止)。如果張某在服務期內單方面辭職,自愿按照每年5萬元為基準賠償公司的損失。
2023年10月9日,張某成功取得北京市戶口。
2024年3月18日,張某便以“個人原因”為由提交了辭職報告,并于4月30日正式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認為,張某獲得戶口僅3個多月就提出離職,入職不足一年,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遂要求張某按照協議約定支付落戶損失賠償金220,833元。
張某抗辯稱,其離職是因為公司單方調整崗位(由營銷崗調為柜員)、加班嚴重、不提供午餐時間等,是被迫離職;且北京戶口是政策紅利而非公司福利,公司未證明實際損失,賠償金過高。
【爭議焦點】
勞動者獲得戶口后短期內離職,是否應賠償公司損失?雙方約定的“每年5萬元”賠償標準是否合理有效?
一審判決:進京指標屬稀缺資源,違背誠信應按約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及違約金,由于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因此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但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進京指標屬于社會稀缺資源,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此明知,且在簽訂協議書時,其應當認識到公司為其解決北京戶口需要付出較大成本,勞動合同未到期單方離職會給公司在人才引進及招用同崗位人員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損失。
公司為張某辦理了北京市戶口,張某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就辭職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綜合張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參照雙方在協議書中關于賠償金額的約定,對于公司要求張某支付賠償金220833元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張某支付公司賠償金220,833元。
提起上訴:是被迫離職且公司無實際損失,約定無效。
張某上訴稱,其離職系因公司違法調崗和超時加班,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無需賠償。且“戶口損失”是違約金性質,法律禁止約定除培訓和服務期外的違約金。公司未提供任何實際損失證明,直接按協議判賠顯失公平。
二審判決: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約定服務期,員工違約需賠償損失
二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實際損失、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已經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確定勞動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進京指標屬于社會稀缺資源,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此明知,且在簽訂協議書時,協議載明“充分知悉進京落戶指標系重要的稀缺資源……會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同時載明損失的計算基準及計算方式。
公司為張某辦理了北京市戶口,張某在公司工作服務期內提出辭職,辭職報告上載明為個人原因。現公司按照協議書約定的賠償數額、服務期年限以及張某已工作年限等計算依據,計算賠償金為220833元,一審法院支持該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
(注:二審中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張某離職后迅速入職某事業單位,該崗位明確要求具有北京戶籍,證明張某因戶口獲益且缺乏忠誠度。)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5年11月24日
案號:(2025)京03民終17183號
【實務要點】
特殊待遇的服務期及賠償責任
雖然《勞動合同法》禁止設立一般違約金,但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允許用人單位在提供了特殊待遇情況下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在涉及北京戶口等稀缺資源時,法院會認為這屬于一種特殊待遇,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的,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承擔賠償損失法院一般會支持。本案雙方約定的賠償金額(本案為5萬/年)未顯著過高,法院參照協議標準進行判賠并無不當。
參考依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
第十二條 除向勞動者支付正常勞動報酬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實際損失、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已經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確定勞動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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