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后躲債不還錢
屠宰場里打算盤
微信拆賬幾千筆
流水多達百萬錢
化整為零逃執行
謀算成空罪責擔
鏈條清晰皆可溯
法網收時始昭然
基本案情
2024年,法院對朱某與寧某奇、寧某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寧某奇償還朱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逾期利息,寧某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寧某奇追償。判決生效后,因二人未主動履行,朱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寧某奇、寧某國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執行裁定書,明確要求二人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并如實申報財產,二人仍遲遲不履行判決義務,法院雖先后兩次對寧某國采取司法拘留,并罰款2萬元,但其仍心存僥幸,持續規避執行。
經核查發現,寧某國實際經營一家家禽屠宰場,日常交易流水體量較大。在自身賬戶因執行被限制后,為隱匿經營收入、逃避履行義務,其專門借用親屬的多個微信賬戶,以“小額多筆”的方式進行屠宰場收付款交易,每筆交易金額為幾百元至數萬元不等,試圖通過“分散賬戶、拆分流水”的方式掩蓋實際經營收入。法院隨即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屬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自2024年2月至2025年4月,寧某國利用他人微信賬戶交易共計2848筆,總額達764萬余元。上述資金與寧某國實際經營的家禽屠宰場業務直接關聯,屬于其應當履行義務的可執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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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寧某國借用他人賬戶拆分交易、隱匿經營收入,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寧某國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法院根據被告人寧某國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寧某國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說法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也是一個社會良序發展的基石。嚴重的失信行為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直接對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強制執行,嚴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會誠信,嚴重侵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嚴厲懲處。
本案中,寧某國將經營收入拆分轉入他人賬戶,試圖掩蓋真實資金流。通過多個賬戶分散流水,將資金化整為零,長期通過多個賬戶進行數千筆交易,制造“零散經營”假象。盡管賬戶分散,但交易對手與用途均指向其經營業務,資金鏈條清晰可溯,無法割裂與實際經營的關系。寧某國隱藏財產,拒絕報告財產情況,經采取罰款及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法院依法追究寧某國拒執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體現了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鮮明態度,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
在此提醒被執行人,任何企圖通過隱匿、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行為,不僅無法逃脫債務,還可能構成犯罪,面臨刑事處罰。守法履約,勿存僥幸!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 源:許昌中院李 銳、長葛市法院張明暉、賈配婷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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