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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中國證監會及浙江證監局公布對浙江優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策投資”)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決定。優策投資因挪用近10億元基金財產、11只產品信息造假、報送虛假實控人信息等嚴重違法行為,被處以總計3525萬元的罰款。
其中,優策投資被罰款2100萬元,實際控制人黃巍被罰款900萬元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另有2名責任人合計被罰525萬元。同時,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同步撤銷了優策投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案發
今年7月,優策投資旗下優策長實、優策長秀、優策月月盈3號三只產品的投資者發現,公司未按慣例發布《賬戶余額明細表》。
部分警覺的投資者在長安銀行查詢了賬戶流水。根據產品2023年年報,三只產品存入長安銀行私募基金專戶的協議存款合計應達12.52億元,但賬戶流水憑證顯示余額僅剩8.6萬元,巨額資金離奇“失蹤”。
隨后優策投資發布公告,暫停包括上述三只產品在內的共計11只產品的申贖業務,并將矛頭指向長安銀行。
優策投資稱長安銀行“違反規定為私募專戶開立網銀”,導致資金被非法轉出,并聲稱已與公安機關、長安銀行總行對接,尋求妥善處理。
面對優策投資的指控,長安銀行很快作出回應。
銀行方面表示,合同雖最初約定不開通網銀,但后續優策投資通過補充協議主動申請開通,且賬戶開通網銀后,優策投資均按月完成對賬,不存在銀行未按約定提供賬戶明細的情況。
2024年8月20日,長安銀行進一步發布聲明稱,“12.52億元存款丟失”的報道嚴重失實,其中所使用的《賬戶余額明細表》“單據、印章、金額均系偽造變造”,并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2024年8月,浙江證監局向優策投資發出現場檢查通知書,監管部門介入調查。
根據浙江證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監管最終揭開了這出“自導自演”的騙局。
調查發現,優策投資及相關責任人存在三項核心違法事實,包括報送的實際控制人信息存在虛假記載、挪用基金財產并利用基金財產牟利、以及提供和報送的產品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手法
優策投資的違規行為系統而隱蔽。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2019年3月,公司實際控制人已變更為黃巍,但直至調查日,公司向協會報送的實際控制人一直為“李某晴”,構成長期虛假記載。
在資金挪用方面,2018年11月至調查日,優策投資構建了“募集層-投資層”的復雜產品結構。
公司先后成立并管理8只募集層基金產品,這些產品的全部財產最終投向3只投資層產品,而3只投資層產品均投向銀行協議存款。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在實際控制人黃巍的安排下,優策投資通過網銀轉賬方式,違規將前述3只投資層產品投向的銀行協議存款資金轉出至基金產品托管戶之外的其他賬戶。
截至2024年7月2日,轉出資金尚有9.55億元未歸還。
為掩蓋資金挪用的事實,優策投資實施了大規模的信息造假。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長達四年多的時間里,該公司向投資者及基金業協會提供的8只募集層產品、3只投資層產品的資產、收益、凈值等信息均與實際情況不符,涉及11只基金產品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調查還發現,資金流向了與優策投資存在復雜關聯關系的公司,包括寶雞鳳凰嶺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暢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寶雞遠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于以上違法行為,浙江證監局作出力度空前的行政處罰。
對優策投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100萬元罰款;對實控人黃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900萬元罰款,終身禁入證券市場。
禁入期間內,黃巍不僅不能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相關職務。
另外,劉凱歌雖未在優策投資任職,但實際負責優策投資經營管理工作,參與案涉基金產品運作,被處以420萬元罰款;優策投資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焦健被處以105萬元罰款。
除浙江證監局公布的上述三項違法問題外,優策投資還存在其他兩項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辦公場地、業務、人員混同。優策投資與其關聯機構的辦公地址混同,財務信息共同存儲于同一臺辦公電腦,財務人員也存在交叉任職。
二是投資者風險測評不符合要求。該公司管理的多只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中,所有題目選項標注對應分值及匹配的風險等級結果,導致風險測評流于形式。
對于投資者遭受的損失,有業內人士表示,投資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目前,相關違法犯罪線索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私募行業“史上最重”罰單的背后,是監管部門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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