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向他人借款,借款轉入了妻子的銀行賬戶。夫妻雙方離婚后,男方和債權人就該筆借款重簽了借款協議,女方未在該協議中簽字。后因男方逾期不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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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趙某與王某曾系夫妻關系,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趙某向張某借款50萬元,借款直接轉入王某銀行賬戶,隨后被趙某轉走用作經營。借期一年到期時,趙某和王某協議離婚。離婚后,趙某和張某就該筆借款在四年里四次重簽借款協議,未對原借款內容進行變更,王某亦未簽字。后因趙某逾期不履行還款義務,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王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50萬元借款發生于趙某與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款項直接轉入王某銀行賬戶,雖后續被趙某轉走用于經營,但結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混同及共同生產經營的可能性,該筆債務初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構成要件。
但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趙某與王某離婚后,趙某與張某先后四次重新簽訂借款協議,四次續簽均由趙某單獨簽字,王某自始至終未參與、未簽字,亦無事后追認的意思表示。該行為本質上是債權人張某與債務人趙某就原債權債務達成的新合意,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與最初的婚內借款債務已屬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
趙某與王某離婚后,雙方婚姻關系終止,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的基礎已不存在。新的借款協議系趙某以個人名義與張某簽訂,無王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故該新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要求王某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趙某單獨向原告張某償還案涉借款本息,駁回原告張某要求被告王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需要結合債務產生時間、配偶是否知情、款項用途、金額大小及債權債務關系的后續變動等綜合判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若夫妻雙方離婚后,債權人與原債務人單獨重新簽訂協議、變更還款期限、金額等核心條款,本質上構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于此時原夫妻關系已終止,新債務不能直接認定為新的夫妻共同債務。
法官也提醒廣大債權人,在出借款項尤其是大額資金時,若希望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應盡可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在借款協議上簽字確認,即遵循“共債共簽”原則。這不僅能從源頭上避免日后紛爭,也是保護自身債權的最有效方式。切勿因債務發生于婚姻期間或轉入配偶賬戶而當然認為對方配偶必定承擔責任,后續債務關系的重大變更(如續簽、重簽)可能導致債的責任主體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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