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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發生的轉賬
兩人感情破裂分手后
錢款還能要回嗎?
錢款性質又該如何認定?
今天讓我們通過這則案例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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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男)和小芳(女)是一對戀愛六年有余的情侶。小芳多次通過微信向小李表達自己“工作丟了交不起房租”“幫我朋友借點錢”“做情侶紋身需要用錢”“情人節和生日快到了”等要求,小李隨即通過微信及支付寶向小芳轉賬幾百至幾千元不等,合計44400元。部分大額轉賬前,小芳曾明確表示“我會還你”“算我借你的”,小李稱“按你之前說的,從彩禮里扣”。
后兩人感情破裂,分手一月后,小李要求小芳返還全部轉賬金額,小芳稱只同意返還具有明確借貸合意的千元以上轉賬,其余轉賬應算作自愿贈與,另有部分轉賬已經超過主張返還的訴訟時效。雙方協商不成,故小李以轉賬系借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小芳償還借款44400元并支付遲延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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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豐臺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曾系戀人關系,現雙方因戀愛期間財物的給付引發本案糾紛。雙方戀愛期間,轉賬次數頻繁,轉賬金額中既有小于100元的小額轉賬,也有高達數千元的大額轉賬。現雙方對其中具備借貸合意的金額并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往來款項中均未提及償還時間,小李主張為借款,可隨時要求小芳償還,小李起訴主張權利,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故對小芳所持部分款項起訴超過訴訟時效之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在戀愛關系中,不能僅憑戀愛關系便推定雙方之間經濟往來為贈與而排除借貸事實。對于雙方存在爭議的款項性質的認定,需要根據雙方是否曾確認款項性質以及戀愛關系程度、經濟能力、金額大小、金額含義等事實綜合予以判斷。本院具體分析如下:
小芳以幫朋友的名義向小李借款8000元,借貸相對方實為小芳,應由小芳向小李償還,小芳可向其朋友另行主張還款。小芳生日當天收到轉賬1000元及情侶紋身所需2300元,依據雙方溝通記錄,本院認定屬于戀愛時小李的贈與,小芳無需返還。對于剩余款項的認定,依據雙方微信溝通記錄,雖均為小芳要求小李給付,但系小李自愿給付,考慮到雙方處于戀愛期間,對于雙方為表達情意進行的小額轉賬、消費支出等日常生活性開支,應當認定為維系感情需要的一種贈與,一旦贈與完成,無權要求返還,故本院對小李要求小芳償還此部分款項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小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小李支付34900元,駁回小李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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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關系并非法律規定的身份關系,因此戀愛期間發生的轉賬行為的法律性質如何認定,具體可見以下幾種情形:
一、贈與
情侶之間的轉賬,如果沒有明確的借款聲明,只有轉賬記錄,很有可能被定性為贈與。根據贈與是否附有條件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無條件的贈與,不需要返還。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費支出,特殊節日向對方贈送的禮物或財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無明顯意圖且合理范圍內金額不大的贈與,一般情況下無需返還;
二是附條件的贈與,可酌情返還款項。被認定為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包括現金、貴重物品及第三人贈與財產,若條件未成就(如雙方未登記結婚或未共同生活),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二、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必須滿足兩個要件:一是雙方就借貸這一事實達成合意,二是借款已經實際交付。
因此,情侶一方在以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除了轉賬記錄外,還應當舉證證明雙方就該筆轉賬達成了借貸合意,比如對方明確表示要“借錢”的消息記錄或者分手后對款項結算形成的借條等相關書面憑證、錄音文件等,否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三、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法依據的情況下,使他人受到了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具體而言,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一方取得利益,如所有權等財產權利的取得;二是另一方受到損失;三是一方獲益無法律根據;四是獲益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受損方主張對方不當得利要提供證據,舉證責任較重。實踐中,情侶間使用微信、支付寶等工具轉賬的情形多而雜,金錢往來性質及目的難以查明,往往難以認定為不當得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四、婚約財產糾紛
婚約,在現實生活中亦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按照我國民間的婚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俗稱彩禮。彩禮具有明顯的婚姻締結目的,屬于附條件的贈與,且財物價值往往超出一般的禮節性贈與范圍。彩禮涉及的婚約財產糾紛,實踐中需要結合雙方過錯程度、有無長期共同生活等來具體判斷能否主張返還。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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