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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臺作為建筑之鄉,建筑業是縣域經濟發展的核心引擎與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撐。針對當前建筑領域糾紛多發態勢,桓臺縣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剖析行業痛點,總結匯編了一批建筑業涉訴糾紛典型案例,為桓臺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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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認定
——深圳某科技公司訴淄博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深圳某科技公司承包淄博某置業公司發包的某項目智能化工程,雙方簽訂合同后該智能化工程開始施工,現已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經結算,淄博某置業公司尚余35萬余元工程款未支付。深圳某科技公司訴求淄博某置業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請求法院確認其在剩余工程款范圍內對案涉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本案中,涉智能化工程屬于專業承包工程,系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所進行的附屬作業,屬于分項工程,而非主體工程。深圳某科技公司作為承包非主體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故,對深圳某科技公司主張就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淄博某置業公司支付深圳某科技公司工程款及利息損失,駁回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專業承包范圍內的智能化工程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民法典第807條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出了明確規定,其立法初衷在于保障建筑工人依法獲取勞動報酬,維系建筑業健康秩序。此權利雖具有強大的擔保效力,但其適用范圍并非可以無限擴大。本案中,涉智能化工程性質為專業承包工程,屬于建筑施工過程中所進行的附屬作業,屬于分項工程,而非主體工程。這種性質界定決定了其難以獨立成為優先受償權的客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裁判規則與法官會議意見亦指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得超越其立法目的邊界,對于“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文均采用化名)
承辦法官:伊麗霞
供稿:于瑩瑩
編輯:張 瑤
審核:胡正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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