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迎春,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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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該條將“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列為必須提交的法定材料之一,確立了工傷認定原則上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的認定邏輯。但在司法實踐中,為了保護弱勢勞動者,最高人民法院及人社部通過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也確立了若干“不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的特殊情形。
一、違法轉包、分包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人社部發〔2025〕62號)第十條第二款
【認定規則】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業務發包、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勞動者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之間即使不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認定申請主體也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請認定工傷。
深度解析:法律為了懲戒違法發包、轉包、分包行為,同時,也為了保護勞動者,強制發包方承擔工傷責任。這里的用工單位承擔的是用工主體責任,并非用人單位責任,所以不要求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承擔了工傷待遇責任后可以向該組織或自然人追償。
二、掛靠經營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項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人社部發〔2025〕62號)第十條第二款
【認定規則】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勞動者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之間即使不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認定申請主體也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請認定工傷。
深度解析:外觀主義與受益原則。被掛靠單位既然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資質經營并從中獲益(收取管理費),就必須對該經營行為產生的風險承擔法律責任。這里的被掛靠單位承擔的是用工主體責任,并非用人單位責任,所以不要求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被掛靠單位承擔了工傷待遇責任后可以向掛靠人追償。
三、延遲退休背景下的“超齡勞動者”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第六條
人社部《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第六條(注:目前雖是征求意見稿,但上位法已明確將“工傷保障”列為基本權益)
【認定規則】
2025延遲退休新政已落地,法律不再以“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工傷保障的絕對熔斷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明確了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其工傷權益。也就是說,超齡勞動者如果發生工傷,可以依據新政申請工傷認定及待遇。
深度解析:這是典型的工傷保障的“去年齡化”延伸,是適應老齡化社會用工形態的必然變革。法律強制將超齡用工納入工傷保險體系,確保老有所為的同時老有所保,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不再是阻礙工傷認定的硬性門檻。
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
【認定規則】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深度解析:這算是生存權兜底了。為了保護超齡務工農民工權益,司法實踐傾向于給予其工傷保障,至于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并不重要。特別提示:在2025年新政下,這一規則與上述第三點正逐步融合,今后實踐中直接按照新政其實也能認定為工傷了。
五、按項目參保的超齡人員情形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
【認定規則】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若用人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在用工期間因工傷亡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也就是說,這里并不要求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深度解析:這是行政契約優于勞動關系的體現。社保機構既然收了工傷保險費,就形成了工傷保險法律關系。此時,工傷認定依據的是“保險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特別提示:在2025年新政下,這一規則完全可以被第三點超齡用工工傷保障吸收,是否有項目參保已經不再重要,只要是超齡用工即可。
六、新業態職業傷害保障(平臺用工)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九部門關于擴大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的通知》(人社部發〔2025〕24號)
【認定規則】
平臺企業應當參加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新業態從業者,與平臺企業一般不建立標準勞動關系(屬于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通過參加“職業傷害保障”,在發生事故時可享受與工傷保險趨同的待遇。
深度解析:三分法下的特別保護。這是介于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之間的第三類形態。雖然名義上叫職業傷害保障不叫工傷保障,但認定流程和待遇標準與工傷保險高度趨同,且完全脫離了勞動關系的確認環節。
七、特定人員工傷險(如實習生)
【法律依據】
各地地方性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如廣東、浙江、江蘇等地政策),如廣東省《關于單位從業的靈活就業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
【認定規則】
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屬于教學實訓關系,非勞動關系。但多地政策允許單位為實習生、見習人員、家政服務人員等單獨繳納工傷保險。一旦參保,發生事故時直接按工傷標準處理。
深度解析:這種情況可以說是政策性擬制工傷。通過地方立法或行政規章,將特定非勞動關系群體的傷害風險納入社會保險范疇,屬于一種政策性的“擬制工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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