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保障視角下拒執罪量刑起點的司法突破
——從案發后明知責任起算的法理與實踐
法者,治之端也。“十五五”規劃建議明確提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達到更高水平”“更加注重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全面依法治國劃定了價值坐標。“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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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實踐進程中,“執行難”始終是制約司法公信力的突出瓶頸。據統計,全國生效判決實際執行到位率僅約40%,大量案件因被執行人惡意轉移、隱瞞財產陷入“執行不能”,其中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權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尤為典型。數據顯示,2023年全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約25萬件,交通肇事類侵犯生命權案件占比達33.6%至44.4%(約8.4萬至11.1萬件);我國每年近20萬人因交通事故傷亡,交通事故更是兒童傷害的首要成因。這些案件中,受害者權益救濟屢屢遭遇“法律白條”,肇事者利用訴訟程序空窗期轉移財產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更沖擊著司法公正的根基。
近期,新京報、界面新聞、法治日報等多家主流媒體圍繞“小宇澤案”展開專題報道,引發司法界與法務界對交通肇事類案件拒執罪量刑起點的廣泛討論。共識逐漸形成:侵犯生命權案件的拒執罪量刑,應從案發后侵權人明知負有救助與賠償責任卻轉移財產時起算,而非判決生效之日。這一認定既契合2024年兩高最新司法解釋精神,也為破解執行難、強化兒童保護提供了關鍵路徑。
一、核心共識:兒童傷害類案件拒執罪的起算時點界定
“執行難”的癥結之一,在于傳統司法實踐將拒執罪追責起點限定為“判決生效后”,導致“案發后至裁判生效前”的空窗期成為逃執行為高發區。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司法數據顯示,1-9月全國法院執行到位率為51.35%,近半數案件因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無法執行,交通肇事類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這一問題更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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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理論與法務專家一致認為,兒童傷害類案件的拒執罪認定應突破傳統標準:起算時點需前移至“案發后侵權人明知責任卻轉移財產之日”。理由如下:其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從立案偵查到公訴審判往往耗時半年以上,若以判決生效為起點,肇事者可充分利用該期間轉移財產;其二,案發后肇事者對自身救助義務與賠償責任具備預判能力,此時轉移財產的主觀惡意更重;其三,唯有提高拒執成本,才能從源頭遏制交通肇事類侵權行為,完善兒童平安出行的法治環境。
二、司法解釋新解:“訴訟開始后”的廣義適用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首次將拒執罪“轉移財產”的認定時間從“判決生效后”擴展至“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標志著拒執罪從“威懾符號”向“執行利器”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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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侵犯生命權案件的特殊性,對該解釋需作進一步細化解讀:1.“訴訟開始后”的廣義界定:民事案件中可理解為一審程序啟動,但交通肇事類刑附民案件應采用更寬泛的司法程序標準——案發后報警備案即視為“訴訟開始”。此時肇事者已明確知曉自身救助與賠償義務,其轉移財產的行為直接指向未來生效判決的執行,與司法解釋立法本意一致。2.持續行為的定罪邏輯:若肇事者在案發后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且該行為持續至判決生效后,經執行通知仍拒不履行的,完全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這種認定既不突破罪刑法定原則,又能有效填補懲治空窗期。
三、國內外實踐印證:責任明知時起算的合理性
(一)國內司法實踐的演進。多地司法案例已踐行這一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第1396號指導性案例明確,肇事司機在案發后、訴訟前通過離婚分割財產逃避責任的,可認定為拒執罪;“小宇澤案”中,肇事司機案發次日即轉移大額財產(其銀行從業人員背景更能佐證 “明知責任”),法院已將該行為納入量刑考量。2024年兩高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裁判生效前轉移財產導致判決無法執行的,可直接構成拒執罪,為案發后起算提供了規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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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立法的參照。雖無統一“拒執罪”概念,但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均將妨害強制執行的行為擴展至訴訟前。日本刑法規定,妨害行為可發生在訴訟前、訴訟中或判決后,其核心邏輯與我國對生命權案件的特殊保護理念相通,均強調對惡意逃執行為的全鏈條規制。
四、爭議焦點與認定標準細化
(一)核心爭議的破解。當前爭議集中于“案發后”與“司法程序啟動后”的界定差異。結合法律規定與實踐經驗,應堅持“責任明知為核心”:只要肇事者在案發后能夠預判自身賠償責任(如造成人員傷亡、存在酒駕逃逸等全責情形),其轉移財產行為即應納入拒執罪評價范圍,無需等待公安立案或檢察院批捕等程序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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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知責任”的司法推定標準。司法實踐中,認定肇事者 “明知賠償義務”可依據雙重證據:1.法律規范與常識證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肇事方過錯責任,機動車駕駛人對事故傷亡引發的賠償義務具備基本認知;2.行為表現證據:案發后拖延救助、不配合調查、大額提現或向關聯方無償轉讓財產等行為,均可間接推定其 “明知責任”。3.對于主觀惡意的認定,若肇事者在案發后至訴訟前實施財產轉移,且轉移金額足以覆蓋賠償數額,檢法機關可直接認定其惡意較大。這種標準既避免了“唯判決生效論”的縱容性,又防止了打擊范圍的不當擴大。
五、法理支撐:從因果關系到法秩序統一
(一)刑法理論基礎。從犯罪構成來看,拒執罪的本質是侵害司法權威與債權人權益的繼續犯。根據《刑法》第89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而肇事者案發后轉移財產的行為具有持續侵害法益的特征,直至財產追回或義務履行完畢才終止。“小宇澤案”中,肇事者轉移的百萬元財產直接導致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若僅以判決生效后為起點,將割裂這種因果聯系,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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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秩序統一原理。拒執罪的“明知責任”可依據民事、行政法規范推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要求肇事司機立即停車、搶救傷員,隱含預判賠償責任的義務;《民法典》第1005條、第1165條進一步明確侵權人的預判責任。這種跨部門法的義務銜接,使“案發后明知責任”的推定具備充分法律依據。對于具有銀行、法律等專業背景的肇事者,更可直接推定其知曉財產轉移的法律后果。
六、實踐路徑:公檢法聯動與機制完善
“合力開創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破解執行難需要多方協同發力:1、強化司法解釋落地:通過專題培訓明確“案發后明知責任起算” 的具體適用場景,統一裁判尺度;2、健全聯動機制:發揮政法委執法監督作用,完善公檢法財產查詢共享數據庫,實現對案發后財產轉移行為的實時監測;3、發揮案例指導作用:推廣最高人民法院1396號指導案例與“小宇澤案”的裁判經驗,強化同案同判;4.開展專項行動:針對交通肇事類拒執行為開展集中整治,加大財產追回與懲戒力度,提升法律威懾力。
結語:以正義之名守護生命安全
七年來,宇澤慈心公益項目秉持“讓孩子平安回家”的理念,將愛心傳遞30余個省份。在“小宇澤案”的推動下,拒執罪量刑起點的前移已成為守護生命權、破解執行難的重要突破口。這一認定既落實了兩高司法解釋精神,又回應了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迫切期待——當肇事者在案發后便無法通過轉移財產逃避責任,司法權威才能真正樹立,受害者權益才能得到切實保障,每一個孩子的平安成長之路才能更有法治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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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研究課題得到中國行為法學會、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等單位專家及社會公益力量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謝意。(安國俊 夏杰 武景生)
附件:作者簡介
安國俊:宇澤慈心公益項目發起人,2024年中國未成年人保護十大杰出人物,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中國責任投資論壇副理事長。
夏杰:上海申浩(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武景生: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專家志愿者。
相關報道索引
《侵權案件執行難問題如何破局 專家:拒執罪認定時間或可再提前》,法治日報,2025年11月8日;
《時隔7年宇澤案迎來進展,一肇事司機涉拒執罪一審未判》,界面新聞,2025年6月24日;
《車禍后“跨省搶救”等小宇澤離世6年,肇事司機拒執案明日再開庭》,新京報,2025年8月14日;
《跨省搶救的小宇澤離世6年,肇事司機拒執案再開庭》,南方周末,2025年8月20日;
《兒童平安出行法治建設研討會在京舉行》;
《加強拒執懲治工作研討會在京舉行》;
《宇澤慈心大愛灑滿人間 致力于讓每一位孩子平安回家》。
圖片:網絡
責編:陽瑞
審核:李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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