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魯民申300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趙某荃,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某印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張某,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趙某荃因與被申請人某某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魯01民終88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趙某荃申請再審稱,一、有社保繳費明細的新證據可推翻原裁定。二、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二、四、六、七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再審審查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本案審查的焦點問題是:趙某荃所提本案訴訟是否屬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經查,趙某荃2013年11月自某某公司辦理了退休手續并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趙某荃后因養老保險待遇問題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及本案訴訟,其本案所提訴訟請求為:判令某某公司全額繳納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并賠償趙某荃養老待遇損失35000元、判令社保機構協助重新核定趙某荃的養老待遇。因趙某荃所提要求某某公司全額繳納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及社保機構協助重新核定趙某荃的養老待遇的主張,屬社保征繳部門與繳納單位之間的糾紛,而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之規定;而趙某荃所提某某公司賠償養老損失待遇的問題,因其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退休待遇,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六項之規定,原審據此認定趙某荃所提本案訴訟不屬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并無不當。關于趙某荃所提社保繳費明細的新證據,亦不能推翻本案訴訟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的事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趙某荃所提其他申請事由,其未在申請書中明確具體依據的事實及理由,本院對此無法審查亦無法支持。
綜上,趙某荃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二、四、六、七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趙某荃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崔志芹
審判員:宗芳如
審判員:程林
二O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肖俊
書記員:馬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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