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4家公司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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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濮陽市稅務局稽查局發布了2025年10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有4家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被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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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公司的違法失信信息如下:
1.范縣景某保溫玻璃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5份,金額3122.61萬元,稅額405.94萬元;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44份,金額2721.97萬元,稅額353.86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2.濮陽鼎某節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77份,金額4046.13萬元,稅額524.16萬元;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50份,金額4212.22萬元,稅額547.59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3.范縣靖某保溫玻璃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6份,金額1731.85元,稅額225.14萬元;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80份,金額2402.16萬元,稅額312.28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4.濮陽市富某商貿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5份,金額147.75萬元,稅額25.12萬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稅與罰短評:
上述前3家公司既存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又存在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對于虛進虛出的情形,根據涉稅司法解釋的規定,如屬于同一購銷名義的,則以其中數額較大的金額作為犯罪數額,并不累計計算。
如果是累計計算的,第1家和第3家公司的虛開稅額在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檔次;如果僅以其中較大的金額計算,則屬于數額較大,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雖然不累計計算,但也需要特別注意一點,就是虛開稅額超過300萬元的,有存在造成稅款損失300萬元以上的情況,如“在提起公訴前,無法追回的稅款數額達到三百萬元以上的”,會被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也會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檔次。因此,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需要注意造成稅款損失的情況,避免導致法定刑的升格。
對于第4家公司,接受虛開的稅額為25.12萬元。對于受票方,需要做的稅務處理是作進項稅額轉出,并補繳相應的稅款,如果還有其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爭取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例如:
1.1.案例:濮陽縣A設備有限公司、王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辦案機關:濮陽縣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王某某系被不起訴單位濮陽縣A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抵扣稅款,讓他人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1128396.387元,稅款191827.38元,價稅合計1320223.767元。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濮陽縣A設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無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有自首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在案發后補交的全部稅款,挽回國家稅收損失,可從輕處罰。本案屬犯罪情節輕微,可免除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濮陽縣A設備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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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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