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少人一覺醒來,發現最高檢發布的一個新規刷屏了: 婚前同居雙方認定彼此屬于家庭成員,還有沒有動手也可以認定為家暴!這個規定您看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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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新聞發布會上明確婚前同居可被認定為家庭成員關系,填補了反家暴法律對非婚親密關系保護的空白,標志著我國反家暴法治建設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
當愛情從花前月下走向柴米油鹽的同居生活,這份未被婚姻“蓋章”的親密關系,如今被法律賦予了新的定義——
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被認定為家庭成員關系,精神虐待也被明確納入家庭暴力范疇。
這個新規的具體內容為——
婚前同居認定為“家庭成員”需滿足三要素:
長期穩定共同居住(如連續6個月以上共同租房、分擔生活開支);經濟互助與社交公開(共同參與家庭聚會、對外以伴侶身份活動);明確的結婚意愿(如婚房購置計劃、見家長記錄等)。短期合租、戀愛未同居等關系不在此列。
也就是說,你跟女友同居幾天并不是“家庭關系”!得是那種長期(連續6個月以上)住一起、分攤房租、見了雙方家長、擺明要往結婚奔的穩定同居才算,臨時搭伙的情侶該是啥還是啥。
家暴行為定義也有重大升級,通俗來說就是沒有動手也可以認定為家暴了:
除身體暴力外,精神虐待首次被系統性納入家暴范疇,包括長期辱罵、情感操控、人格貶損、經濟控制(如限制消費、強迫上繳收入)等隱性傷害。受害者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24小時內生效)或追究虐待罪刑責。
“不見血”的傷害,往往比拳打腳踢更可怕。從法治進步的角度看,將“冷暴力”等隱性暴力納入懲治范圍體現了法律對人格尊嚴的深層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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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必須明白的是,這個新規的適用范圍僅針對反家暴場景,明確排除財產權、繼承權等民事權益。同居財產仍按《民法典》解釋處理:工資、投資等個人收入歸屬不變;共同購置資產按出資比例分割;無相互繼承權及醫保共享義務。
也就是說,只要不涉及到家暴,新規就等于沒有,依舊按原來法律處置。
這些新規不是對戀愛自由的束縛,而是對“以愛為名的傷害”劃出的法律紅線。
那些在同居中遭遇精神控制、冷暴力的人,從此有了更堅實的法律后盾;那些將“沒領證不算家暴”當作擋箭牌的施害者,也再無空子可鉆。
毫無疑問,這大大地保護了同居中的女性或弱者。
簡單說就是,如果不是家庭成員,被對方打了只能報警按故意傷害罪立案,但是這個罪門檻較高,很難定罪。而認定為家庭成員的話,家暴行為就能按照虐待罪處理,不僅能處理長期的輕微傷情傷害,精神虐待也能得到保護,特殊情況還能申請人身保護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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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遇到同居暴力時,身體沒受傷 = 沒法定家暴;沒結婚證 = 不算家庭成員,就大都維權無門,算感情糾紛了。
而現在,同居關系中的身體傷害、精神虐待(持續辱罵、PUA、限制自由) 都將被認定為家暴;如果穩定同居,就可以以家庭成員身份按虐待罪追責了;另外,同居分手后的騷擾、威脅也會被嚴肅處理。
以往同居暴力受害者往往陷入“報案—調解—不了了之”的循環。新規施行后,檢察機關可主動介入推動“自訴轉公訴”,運用偵查權調取被害人難以獲取的監控錄像、網絡平臺后臺數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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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披露的數據顯示,隨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完善,家暴案件中故意傷害罪占比已從90%降至60%,虐待罪適用率顯著提升。
因此,同居女孩一定要懂得維權知識和證據留存:微信辱罵記錄、傷痕照片、監控視頻、醫院診斷書等,及時報警或向婦聯求助,勇敢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新規不是 “捆綁”,是讓施暴者無處可逃!那些覺得 “沒領證就可以隨便欺負人” 的渣男,現在要付出法律代價了。同居是為了增進感情,不是給你傷害對方的權利。
但是,這個新規也引發不少質疑和憂慮。
有人怕判得太輕,嚴重家庭暴力如果按虐待罪判,不如故意傷害罪重,家暴會被當成“家庭糾紛”輕輕放下,反而沒起到懲戒作用。
有人擔心容易誤會,以為長期同居就能和結婚一樣能分財產、繼承遺產,其實根本不是,這規定只管人身安全,不管這些婚姻專屬的權利。
還有人質疑非婚生子女,比如婚前長期同居生下的孩子,享有與婚姻期間出生的孩子平等的繼承權,但過錯方無需承擔刑責,有變相鼓勵“一夫多妻”的嫌疑。
也有不少人擔心,年輕人或因責任風險規避同居,進一步降低婚育意愿。
有律師認為“穩定同居”無量化定義,同居時長、經濟關聯度缺乏全國統一標準。另外,若一方已婚卻與多人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司法尚無明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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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如何,最高檢這次給“家庭成員”和“家暴”加了把大傘——婚前同居關系也被納入保護范圍,連精神虐待都算家庭暴力,這就像老房子裝修,法律終于給“非傳統戶型”也通了暖氣,這無疑是個大大的好事。
畢竟,愛未必始于婚禮進行曲,但痛必須止于法律底線。畢竟,真正需要保護的,從來不是一紙證書,而是那個與你柴米油鹽、共享悲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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