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不是“免罪自由”,而是帶條件的刑罰執行期,想出國可沒那么容易,法律早把規矩劃得明明白白。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來給大家講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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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緩刑期內連出市縣都要審批。根據《刑法》第75條,緩刑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更關鍵的是,出境基本“行不通”。《出入境管理法》第8條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不批準出境!
千萬別抱有僥幸心理擅自跑路。一旦違規出境,輕則被警告、訓誡,重則直接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現在司法行政機關會通過定位、刷臉簽到等方式抽查,一旦發現失聯,馬上啟動收監程序,到時候機票錢白花,還得去坐牢。
總結下來:緩刑期內想旅游,只能在國內申請批準后出行,國外想都別想。老老實實完成矯正,等考驗期滿拿到“解除緩刑通知書”,再規劃出國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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