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答案:這肯定構成了受賄犯罪的,但是不一定會肯定判處實刑,而且有可能會被免于刑事處罰,甚至免于追究刑事責任、“四轉三”。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十多年了,我來說說這個問題。
1.受賄罪是一種嚴重的職務犯罪行為,規定在刑法第385條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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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結合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于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構成受賄罪。
(不過,對于一些特殊犯罪情節的,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即夠罪。)
因此,你說的受賄4萬元是肯定會構成犯罪的。
2.留置是監委機關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對于留置的條件,規定在《監察法》第24條之中:
第二十四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留置以后,還是會繼續調查的。一般來說,留置的期限為三個月,可以延長一次,延長至6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兩個月。
在這個期間,有可能還會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當然,也有可能沒有發現任何其他的)。
也就是說,最終調查認定的數額可能不只是4萬元,可能會高出很多(甚至幾百萬元、幾千萬元)。
那么最終定罪量刑,要按照最終調查認定的數額來確定。
3.如果最終只認定這4萬元。
那么,一般情況下最多只會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而如果全額退贓退賠、自愿認罪認罰了,最起碼是可以宣告緩刑的。
也有可能會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更有在檢察院可能免于起訴。
還有另外一種可能,監委機關直接不向檢察院移送,直接作出“四轉三”決定。
那就是只給予紀律處分了。
4.不過更大的可能性,是會“擴大戰果”,最終的犯罪數額遠遠超出4萬元。
如果認定的受賄數額超過20萬元,需要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而如果這個數額超過300萬元,則需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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