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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農民工在建筑工地受傷,與總包公司并無直接勞動關系,仲裁和一審均裁決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內的全部工傷待遇。公司不服上訴,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承擔工傷‘兩個一次性’補助金”。
01 案件背景:違法分包引發賠償爭議
2023年1月,豪邁建設工程公司承建某環保科技產業園區項目,并與磊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隨后,磊某公司將部分勞務分包給個人趙某。
2023年2月,董某飛通過趙某的鋼構班組進入該項目工作,日工資35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僅僅工作一個多月后,董某飛在鋼架構安裝作業時不幸從吊車上摔下受傷。
事故發生后,董某飛的維權之路并不順暢。他先是申請仲裁確認與磊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仲裁委裁決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直到2023年10月,人社局才作出工傷認定決定;2024年6月,董某飛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02 仲裁與一審:公司承擔全部工傷保險待遇
2024年12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持了董某飛的全部請求,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28萬余元。
磊某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主張,用工主體責任不包含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的“兩個一次性”補助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磊某公司未為董某飛繳納工傷保險,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全部費用。法院判決磊某公司支付各項補助金及工資等合計289750元。
03 法律爭議:用工主體責任是否包含“兩個一次性”補助金
案件爭議的核心在于:不具備勞動關系情形下,用工主體責任是否包含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這一問題在實踐中曾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不應當支付“兩個一次性”補助金。因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這兩種補助金的前提是“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工傷保險責任當然包括《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所有待遇。雖然“兩個一次性”補助金的支付一般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為前提,但那只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般情形。
而轉包分包的工傷保險責任,是沒有勞動關系認定工傷的特殊情形。特殊情形不應適用一般規定。
磊某公司在上訴中堅持第一種觀點,認為公司與董某飛不存在勞動關系,仲裁裁決及一審判決混淆了用工主體責任與勞動關系下的工傷保險責任。
04 二審判決:司法解釋明確支持全部工傷待遇
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的判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承包人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承包人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單位,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明確指出,磊某公司上訴主張“用工主體責任與工傷保險待遇不同,不應當賠償董某飛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觀點,缺乏法律依據。
這一判決明確了《工傷保險條例》所列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都應當由違法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
05 法律分析:用工主體責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
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不意味著存在勞動關系,這是勞動法領域的一個重要原則。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法將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法律上的“用工主體責任”是一種特殊的責任形式,它并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這種規定的本意是要在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由違法發包的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對該勞動者予以特殊救濟。
在建筑行業,違法轉包、分包現象屢見不鮮。法律規定用工主體責任,是為了防止企業通過轉包分包逃避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權益。
06 網友觀點與爭議
網友對此案例的看法不一。有網友認為,“不能縱容以內部分包或承包的形式規避勞動法律責任的企圖”,對法院判決表示支持。
也有網友提出疑問:“如果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呢?”其他網友解答稱:“那就有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了。”
還有網友困惑地表示:“到現在也不懂這個用工主體責任程序怎么走。有的法院不管有的管,人社局有的不管有的管。到底是勞動爭議案件還是行政案件?”
有網友則對判決表示支持,認為“法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判決正確,雖然用工雙方未參加工傷保險,但發生工傷后必須比照《工傷保險條例》判處”。
對此,您怎么看?
資料來源:
(2025)兵04民終13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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