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起,男子劉某入職吉林省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任警務輔助人員,一直到2023年12月,單位一直未給劉某繳納社保,劉某與單位多次協(xié)商無果。今年6月,單位以劉某身上有文身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劉某認為,自己的文身早在2019年入職前就有,遂將吉林省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各類補償近6萬元,且需要為劉某補繳五險一金。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吉林省農安縣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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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視覺中國
紅星新聞記者從一審判決書中看到,原告劉某在訴訟中稱,自己于2019年9月入職被告單位,任警務輔助人員,受單位直接管理,從事單位安排的各項工作,遵守單位制訂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雙方每年均簽訂用工協(xié)議,直至2025年6月劉某被要求離職。
劉某稱,離職原因之一是單位到2023年12月都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也始終沒有給予現(xiàn)金補助,原告與單位領導多次協(xié)商無果。2025年6月,單位以劉某身上有文身為由單方解除與劉某的勞動關系,但是劉某表示,自己入職前身上已有文身存在。
在劉某提出的訴訟請求中,包括希望判令確認自己與被告之間自2019年9月至2025年6月的勞動關系、判令被告給原告補繳五險一金以及各類經濟補償近6萬元。
作為被告的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辯稱,劉某原系該單位職工,雙方簽訂固定期限用工協(xié)議,自2019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止,后劉某與農安縣公安局在2024年1月1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即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劉某與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原合同終止,農安縣公安局指派劉某到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工作,因劉某違反“文身,不合格”的規(guī)定,由農安縣公安局將其辭退,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僅是代為通知。劉某與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自2019年9月4日至2024年1月1日止用工協(xié)議已經終止,劉某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且已超出訴訟時效。
一審法院認為,農安縣公安局和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雖然存在隸屬關系,但分別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劉某與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19年9月4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劉某于2024年1月1日與農安縣公安局重新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劉某對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提起仲裁應當在雙方終止勞動關系一年內提出,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提出抗辯,請求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吉林省農安縣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潘莉 審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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