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新人因拒絕幫同事打掃衛生被辭”
引發網友熱議
公司這樣的做法合法嗎?
來看看法院審理結果↓↓
事件回顧:
新員工因拒絕幫同事打掃衛生,
被公司以“試用期表現不合格”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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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是某大學2024年的應屆畢業生。2024年6月8日,臨近畢業的小華成功入職江西省萍鄉市瀘溪縣某科技公司,雙方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2024年6月19日,小華取得學校的畢業證書與學位證書。
2024年7月25日,某科技公司與小華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止,合同試用期為6個月。同日,雙方協商解除《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公司向小華出具《解約函》。
2024年8月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要求小華幫其他同事打掃衛生,遭到小華拒絕,吳某遂與小華面談。而后,吳某以試用期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為由,辭退小華。
小華離職后,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需向小華支付——
2024年7月、8月勞動報酬共計4878.34元;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679元。
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應支付工資和補償金
公司認為——
小華入職時仍為在校大學生,尚未取得畢業證書,不具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雙方并不構成勞動關系,要求法院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并撤銷仲裁裁決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且該錄用條件需明確、具體、合法合規,并已經通過招聘簡章、勞動合同等合理方式明確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能力不符合錄用條件,應當予以培訓或調整崗位。
本案中,小華入職某科技公司時已完成全部學業,正在等候領取畢業證書,具備長期穩定為該公司提供勞動的條件。入職后,小華從事的崗位內容系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接受該公司的管理和工資報酬,表明其愿意與公司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規定的適格主體。
公司與小華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勞動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用工管理,雙方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
公司認為小華不符合錄用條件,卻并未針對小華的不足之處開展培訓,也未對其進行規范考核,給予申訴、申辯的機會,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小華支付賠償金。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確認某科技公司與小華自2024年6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存在勞動關系。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工資的計算方式,仲裁委裁決金額正確,法院予以確認。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那么,用人單位哪些情況下
屬于合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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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時間:
這些情形下,
企業開除員工系合法,不賠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賠償的情形↓↓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了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若員工的行為均不符合以上法律規定的內容,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來源 | 勞動報
編輯 | 李婉怡
責編 | 陸慧
上海法治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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