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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5)京03民終1221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葉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公司。
上訴人馬某、葉某因與被上訴人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4)京0105民初694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某、葉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馬某、葉某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對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法律適用錯誤,嚴重侵害馬某、葉某合法權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認定葉某1與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與上位法存在沖突,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即僅當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才終止。
2.葉某1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符合勞動關系成立要件。葉某1雖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年滿60周歲,但直至去世未領取過退休金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馬某、葉某已提交《勞動合同書》《社保卡》《工資卡銀行流水》等證據,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實際用工關系,某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的過錯不應由馬某、葉某承擔。一審法院機械適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直接否定勞動關系,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二、(其他上訴理由略)......
某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馬某、葉某的上訴請求,某公司與葉某1系勞務關系。
馬某、葉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某公司支付馬某、葉某死亡賠償金1155058元;2.某公司支付馬某、葉某因葉某1救治期間的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食宿費237325.33元;3.某公司支付馬某、葉某處理葉某1喪事費用81560元;4.某公司支付馬某、葉某精神損失費500000元;5.某公司支付馬某、葉某撫恤金267380元;6.某公司將扣押的葉某1監理證歸還馬某、葉某,并支付馬某、葉某占用期間費用148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馬某、葉某就本案勞動爭議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朝陽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申請:1.某公司支付馬某、葉某死亡賠償金1548300元;2.某公司支付馬某、葉某喪葬費63768元;3.某公司賠償馬某、葉某1救治期間的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300000元;4.某公司支付馬某、葉某1家屬精神撫慰金150000元;5.某公司將扣押的葉某1監理證件印章等個人證件歸還馬某、葉某,并支付馬某、葉某占用期間費用72000元。朝陽仲裁委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朝勞人仲不字(2023)第10130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馬某、葉某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葉某1(1958年7月8日出生),馬某系其妻,葉某系其與馬某之子。葉某1之父母已去世。
2019年3月19日,葉某1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年限為2019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
2020年3月18日,葉某1因“勞力性氣短1天”急診入住某醫院心血管內科。2020年3月29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各種疾病死亡。
雙方就葉某1與某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爭議。馬某、葉某主張,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故雙方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不清楚葉某1是否辦理過退休手續,葉某1雖年滿60周歲,但未領取過退休金,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屬于法律上認定存在勞務關系的基礎,同時某公司自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某公司并不懂勞動和勞務的區別,則當時某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與葉某1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故應當認定為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本案堅持依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主張權利。馬某、葉某向一審法院提交葉某1的社保卡及工資卡銀行流水予以佐證。
某公司主張,雙方雖然簽訂的是勞動合同,但葉某1在簽訂合同時已滿60周歲,已經不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者的資格,雙方之間是勞務關系,因為公司工作人員不懂得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故入職都簽訂的是勞動合同。
關于死亡賠償金、葉某1救治期間的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食宿費、處理葉某1喪事費用、精神損失費、撫恤金,馬某、葉某主張,提起前述訴訟請求系基于勞動關系下,葉某1發生工傷,故某公司應承擔工傷項下的給付義務。
關于監理證件,馬某、葉某主張,要求某公司歸還的是監理證,目前證件還在某公司處,占用期間費用按照2000元每月,從2020年3月開始計算,2020年3月的2000元不再主張。馬某、葉某計算了74個月。
一審經詢,某公司未為葉某1繳納社保。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葉某1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已達退休年齡,故雙方之間不能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據此,馬某、葉某基于葉某1與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要求某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辦理喪事費用、返還監理證的主張缺乏依據,馬某、葉某亦未舉證證明某公司持有葉某1監理證,故一審法院對前述訴請均予以駁回。關于交通食宿費、撫恤金的訴訟請求,未經仲裁前置,一審法院不予處理。關于馬某、葉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精神損失費、要求某公司支付監理證件占用費用的主張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審理范圍,一審法院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馬某、葉某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事項進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具體到本案中,葉某1生于1958年7月8日,其與某公司于2019年3月簽訂勞動合同時已達退休年齡,故一審法院認定葉某1與某公司無法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并無不當。
經一審法院釋明,馬某、葉某堅持基于葉某1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要求某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處理喪事費用,馬某、葉某的相應主張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針對其他上訴理由的說理略)
綜上所述,馬某、葉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馬某、葉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田子陽
審判員:李淼
審判員:張陽
二O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黎鏵
書記員:馬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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