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覺得捕獵幾只野兔不是什么大事,但法律對野生動物保護有著明確的規定。以下是一些真實的案例,希望能幫助你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一)沂南縣大規模獵捕、出售野兔案(獵捕214只)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高1、高2、張3三人,在未取得狩獵許可的情況下,于夜間在山東省沂南縣的山嶺上,使用疝氣燈照射和獵狗追逐等方法非法狩獵野兔。其中高1獵捕92只,高2獵捕42只,張3獵捕80只,并將野兔出售給明知是非法狩獵所得的被告人王4。裁判結果:經鑒定,野兔(草兔)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法院認定,高1、高2、張3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獵捕、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至一個月不等,均適用緩刑;王4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四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二)平邑縣禁獵區獵捕野兔案(獵捕150余只)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崔某某、王某、劉某某在山東省臨沂市(該市行政區域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利用夜間照明和獵狗捕獵的方式,非法狩獵野兔150余只,銷售獲利2萬余元。裁判結果:法院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在禁獵區非法狩獵,且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至三個月,均適用緩刑。同時,法院判決三人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共計1.2萬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三)達拉特旗禁獵期禁獵區獵捕野兔案(獵捕6只)基本案情:2023年12月,被告人滿某和黃某在內蒙古達拉特旗的禁獵期內,于禁獵區使用爆炸物和摩托車追逐的方式狩獵“三有動物”野兔,共捕獲6只。裁判結果: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滿某單處罰金5000元,黃某單處罰金2000元。(四)兗州區禁獵期獵捕野兔案(獵捕5只)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二人在濟寧市兗州區的禁獵期內,使用尼龍網、籠子等工具在田地中非法捕獲野生兔子5只,意圖自家食用或送人。經鑒定,這些兔子均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草兔。裁判結果:法院認為二被告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二人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常見的野兔,也不能隨意捕獵。判定是否構成犯罪,主要關注以下幾點:一是保護動物范圍。不僅僅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受法律保護。“三有”保護動物(即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同樣受到保護。常見的野兔(草兔)、麻雀、青蛙、刺猬、蛇類等許多動物都在“三有”名錄中。二是犯罪情形。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以下情形可能構成犯罪(如非法狩獵罪),在禁獵區狩獵(在政府劃定的禁止狩獵的區域)。在禁獵期狩獵(指在政府規定的禁止狩獵的時期,通常是野生動物繁殖期)。三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如使用毒藥、爆炸物、夜間照明、獵狗追捕等。“情節嚴重”的認定。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即屬于“情節嚴重”。在禁獵區或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獵,無論數量多少,都可能構成犯罪。保護野生動物是維護生態平衡的重要一環。切勿因一時興起或貪圖“野味”而觸犯法律。一旦構成犯罪,不僅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等刑事處罰,還可能需承擔賠償損失、公開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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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覺得捕獵幾只野兔不是什么大事,但法律對野生動物保護有著明確的規定。以下是一些真實的案例,希望能幫助你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沂南縣大規模獵捕、出售野兔案(獵捕214只)
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高1、高2、張3三人,在未取得狩獵許可的情況下,于夜間在山東省沂南縣的山嶺上,使用疝氣燈照射和獵狗追逐等方法非法狩獵野兔。其中高1獵捕92只,高2獵捕42只,張3獵捕80只,并將野兔出售給明知是非法狩獵所得的被告人王4。
裁判結果:經鑒定,野兔(草兔)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法院認定,高1、高2、張3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獵捕、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至一個月不等,均適用緩刑;王4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四被告人均認罪認罰。
(二)平邑縣禁獵區獵捕野兔案(獵捕150余只)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崔某某、王某、劉某某在山東省臨沂市(該市行政區域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利用夜間照明和獵狗捕獵的方式,非法狩獵野兔150余只,銷售獲利2萬余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在禁獵區非法狩獵,且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至三個月,均適用緩刑。同時,法院判決三人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共計1.2萬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三)達拉特旗禁獵期禁獵區獵捕野兔案(獵捕6只)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被告人滿某和黃某在內蒙古達拉特旗的禁獵期內,于禁獵區使用爆炸物和摩托車追逐的方式狩獵“三有動物”野兔,共捕獲6只。
裁判結果: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滿某單處罰金5000元,黃某單處罰金2000元。
(四)兗州區禁獵期獵捕野兔案(獵捕5只)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二人在濟寧市兗州區的禁獵期內,使用尼龍網、籠子等工具在田地中非法捕獲野生兔子5只,意圖自家食用或送人。經鑒定,這些兔子均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草兔。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二被告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二人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常見的野兔,也不能隨意捕獵。判定是否構成犯罪,主要關注以下幾點:一是保護動物范圍。不僅僅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受法律保護。“三有”保護動物(即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同樣受到保護。常見的野兔(草兔)、麻雀、青蛙、刺猬、蛇類等許多動物都在“三有”名錄中。二是犯罪情形。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以下情形可能構成犯罪(如非法狩獵罪),在禁獵區狩獵(在政府劃定的禁止狩獵的區域)。在禁獵期狩獵(指在政府規定的禁止狩獵的時期,通常是野生動物繁殖期)。
三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如使用毒藥、爆炸物、夜間照明、獵狗追捕等。
“情節嚴重”的認定。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即屬于“情節嚴重”。在禁獵區或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獵,無論數量多少,都可能構成犯罪。
保護野生動物是維護生態平衡的重要一環。切勿因一時興起或貪圖“野味”而觸犯法律。一旦構成犯罪,不僅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等刑事處罰,還可能需承擔賠償損失、公開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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