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龍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一起聚眾賭博案件,以真實案例釋法明理,為廣大群眾敲響法律警鐘。
經查,2024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長期組織楊某某、歐某某等20余名參賭人員,在其位于云龍縣某某鄉的家中及經營的小賣鋪內,以打麻將、搖寶等方式聚眾賭博。其間,王某某不僅親自參與賭博,還為其他參賭人員提供賭博場地、賭具等便利條件,并以“衛生費”為名變相抽頭漁利,非法獲利共計1萬余元。
該案由云龍縣人民檢察院審查終結后,依法以賭博罪向云龍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結合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因素,最終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檢察官特別提醒,法律明確區分正常文娛活動與賭博犯罪的界限:若僅是棋牌室等場所收取合理的場地服務費用,或親友間出于娛樂目的提供場地進行小額活動,無抽頭漁利行為,且未形成組織性、規模性賭博的,不構成賭博罪。但需警惕“小賭怡情”的錯誤觀念,切勿因貪圖一時小利觸碰法律紅線,否則終將付出沉重代價,追悔莫及。
記者 肖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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