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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新《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將以新舊對比、重點問答的形式,對其修改的核心內容進行解讀。全文圍繞法律適用、海上貨物運輸章節修改、適應數字航運、強化權益保障、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主題,提煉出核心修改點,以幫助航運、貿易、保險、法律等相關從業者快速把握新法修改精髓,更好地應對海商法修改與相關實務的銜接。
目錄
1
修訂背景與概述
2
核心修訂內容詳解
2.1 統一規則與法律適用
2.2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章節修改
2.3 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2.4 海商領域的涉外關系法律適用
2.5 其他海商活動制度完善
3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2025修訂版)》全文索引
1. 修訂背景與概述
問:本次《海商法》修訂的背景和主要目標是什么?
答:原《海商法》自1993年施行以來,國內外航運實踐發生了深刻變化。本次修訂是三十余年來首次全面大修,旨在積極適應航運貿易數字化、綠色化的發展趨勢,合理借鑒國際海事公約,解決原法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新法條文從278條增至310條,致力于構建更完善健全的海商法律體系。
2. 核心修訂內容詳解
2.1 統一規則與法律適用
問:新法如何解決長期存在的國內外海上適用規則“雙軌制”問題?
答:新法致力于統一國內和國際海上適用規則,主要體現為“三個統一”:
統一海上貨物運輸規則
修改后
修改前
刪除現行《海商法》中第二條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一章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海上貨物運輸的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納入《海商法》的適用范圍,統一國內國際海上適用規則,進一步推動航運和貿易高質量發展。(新法第43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包括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條 本法所稱海上運輸,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旅客運輸,包括海江之間、江海之間的直達運輸。
本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
統一海上旅客運輸的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
修改后
修改前
國內港口間與國際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統一適用《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統一賠償責任限額,有效解決司法實踐中因二者適用不同的限額標準所引發的“同命不同價”問題。
國內港口海上旅客賠償責任限制適用交通部公布的《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國際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在現行《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統一海船與內河船艇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修改后
修改前
海船和內河船舶統一適用《海商法》第十一章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明確與船舶發生碰撞的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其他船艇,適用同一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內河船舶海事賠償責任限額適用交通部公布的《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海船則適用《海商法》第十一章二百零四條至二百一十五條規定。
2.2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章節修改
問:在海上貨物運輸方面,有哪些值得密切關注的重大修改?
答:海上貨物運輸章節改動幅度最大,且與航運業發展密切相關,需重點關注。修改后的《海商法》第四十三條,明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既包括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將港口之間國內海上運輸納入海商法的適用范圍。同時,明確二者在承運人適航義務的階段、遲延交付的認定及所享受免責事由方面的規則差異。
問:承運人權利和義務發生了什么變化?
答:增加“接收”和“交付”作為承運人義務(新法第49條),并調整了“實際承運人”的定義,明確其為接受承運人委托或者轉委托,實際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承運人義務的人。因此,港口經營人等主體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將具有實際承運人地位,進而可以享受承運人的免責事由及賠償限額。同時,還將免責事由的規定擴展適用于承運人遲延交付的情形。
問:貨物的實際價值該如何計算?
答:新法明確了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在交貨地交付時的市場價格計算;不能確定在交貨地交付時的市場價格的,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改變現行《海商法》第五十五條關于“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的確定標準。
問: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何變化?
答:新《海商法》新增托運人的合同變更權條款,規定在第九十六條,并明確了承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絕托運人的要求。同時增加托運人交付義務的規定,即托運人應當按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將貨物交付承運人運輸,并保證交付運輸的貨物適于約定的運輸。
問:若明確未簽發提單的,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調整?
答:修改后的《海商法》第七十九條明確未簽發提單的,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海商法“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一章的有關規定。
問:航運單證電子化已成為行業發展趨勢,《海商法》對此如何回應?
答:適應航運單證電子化的最新發展,參考有關國際公約及《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可轉讓記錄示范法》的規定,修改后的海商法在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增加第五節,專節規定電子運輸記錄,明確電子運輸記錄的法律地位,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電子運輸記錄與運輸單證具有同等效力;明確承運人和托運人協商一致可以簽發、使用電子運輸記錄;電子運輸記錄應當符合內容完整、準確,可供調取查用,簽發人能夠被識別,持有人能夠證明其身份等條件;電子運輸記錄與運輸單證之間可以互相轉換。
問:承運人交付貨物是否有制度化的規定?
答:增加承運人貨物交付的基本規則,對簽發記名提單、指示提單、不記名提單、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及其他情形的貨物交付作出明確規定。
問:卸貨港無人提貨時費用和風險如何承擔?
答:明確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的,船長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托運人承擔,但是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
2.3 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問:新《海商法》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有哪些亮點?
答:
修改后《海商法》三十七條增加規定船長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生態環境方面的職責,明確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范圍及責任主體。
修改后《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并明確海難救助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免除其防止或者減少生態環境損害的義務。明確國家建立船舶油污損害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依法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根據我國參加的《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增加第十二章“船舶油污損害責任”專章規定船舶油污損害責任。對船舶載運油類污染損害責任和船舶燃油污染損害責任有關事宜,分設專節作了具體規定。
2.4 海商領域的涉外關系法律適用
問:在涉外關系法律適用上,新《海商法》有何調整?
答:
增加強制適用條款: 修改后的《海商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裝貨港或者卸貨港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適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
細化有關涉外海商關系的法律適用規則:《海商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權、抵押權,已經登記的,適用登記國法律,未經登記,適用船舶建造地法律;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船舶留置權,適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第三百條規定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和船舶抵押權相互之間的受償順序,適用法院地法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船舶油污損害責任,適用油污損害結果發生地法律。
2.5 其他海商活動制度完善
問:除了上述內容,還有哪些值得關注的修訂點?
答:
增加規定船舶融資租賃登記的相關事宜,明確租賃船舶對于出租人債權實現的保障功能。(新法第八條)
明確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權,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歸造船人所有。其抵押權登記規則也得到明確。(新法第十條)
強化船員權益保障,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依法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強化了對船員的法律保護。(新法第三十六條)
將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規定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一章移至“租船合同”一章,同時明確在航次租船合同對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權利義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除適用航次租船合同一節的規定外,還適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
提高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新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增加海上旅客運輸的承運人或者實際承運人進行強制責任保險或者財務保證的規定,并明確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請求可以直接向責任保險人或者財務保證人提出。(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難救助方等主體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完善共同海損規則,明確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泄漏污染物造成的損失或者支付的費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損。(新法第二百零二條)
明確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時退還保險費的有關規則、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說明和提示義務以及預約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如實申報有關事項的義務等。修改后《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將建造中的船舶保險合同納入“海上保險合同”一章的適用范圍。
增加反制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對我國海上運輸和船舶建造相關領域采取歧視性、限制性措施的相關規定。(新法第三百零八條)
明確了船東互保組織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修改后的《海商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等作為會員自愿組成互保組織,按照章程收取會費,對會員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損失、產生的責任或者支付的費用承擔賠償責任。(新法第三百零九條)
3.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2025修訂版)》全文索引
· 發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八號
· 發布日期:2025年10月28日
· 生效日期:2026年5月1日
· 全文條數:16章,310條
· 官方全文鏈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0/t20251028_449061.html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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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鑫薪
海華永泰寧波辦公室律師
趙鑫薪,上海海華永泰(寧波)律師事務所海事海商團隊執業律師,東北財經大學法律碩士,執業領域海事海商、國際貿易、涉外糾紛、民商事、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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