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基孔肯雅熱、登革熱等蚊媒傳染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切實防范化解傳播風險,江城區衛生健康局組織執法力量,對轄區內的醫療機構、學校、商場酒店等重點場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督促各單位嚴格履行蚊媒傳染病防控主體責任。截至目前,已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三家違反防控規定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案例一:某醫務室接診發熱患者未及時向上級衛生部門報告案
2025年10月13日,根據疾控部門推送的流調報告,江城區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學校醫務室開展傳染病疫情防控監督檢查。經查,該學校醫務室接診1名出現發熱情況的患者,當班醫生認為該發熱患者只是普通感冒,未及時向衛生部門上報。上述行為表明該學校醫務室未落實疫情防控工作機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執法人員依法給予學校醫務室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立即整改。
案例二:某酒店未及時清除積水致蚊蟲孳生案
2025年10月14日,江城區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樓頂存在堆放雜物且水塔周邊大面積積水,周邊可見成蚊活動;該單位未依法履行清除各類雜物及積水、控制蚊蟲孳生的主體責任,違反了《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立即完成清除樓頂的雜物、水塔周邊地面的積水,并建立定期巡查與積水清理長效機制。
案例三:某體育有限公司未履行積水清除義務致蚊蟲孳生案
2025年10月14日,江城區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某體育有限公司游泳池機房周邊大面積積水,周邊可見成蚊活動;該體育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清除雜物及積水、控制蚊蟲孳生的主體責任,違反了《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體育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30日內對游泳池機房周邊地面的積水、雜物完成清理,并建立定期巡查與積水清理長效機制。
來源|江城區衛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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