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牛塘鎮漕溪村,年近七旬的村民王先生,手持三本承載著自身權益的證件,已度過 16 年無固定家園的生活。這三本證件分別是 1997 年簽發、有效期 30 年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與《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他主張合法權益的核心依據。
一、承包地與房屋處置存爭議,權益未獲保障
王先生的維權之路始于 2004 年。據其回憶,當年他的承包地在未征得本人同意、未簽訂任何協議的情況下被征收。直至 2010 年,該地塊被交付給常州湖濱置業有限公司,用于開發 “金色湖濱小區” 商品房。從王先生出示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可見,其對承包土地的權益受法律保護,承包期至 2027 年,土地不得隨意侵占或調整。“我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他們未走合法程序就收回土地,我至今沒拿到土地補償費。” 王先生對此十分無奈。
2010 年 6 月 23 日的房屋處置事件,更讓王先生難以接受。“那天我不在家,回來時 789 平方米的房子已成廢墟,生活用品和財物全被埋在下面。” 王先生表示,此次房屋被拆既無拆遷公告、拆遷許可證,也無法院強制執行裁定,且當時有牛塘鎮政府工作人員、拆遷公司人員在場參與。
16 年來,王先生不僅未拿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也未被納入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生活只能靠借債維持。為弄清土地征收真相,他在 2010 年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根據江蘇省國土資源廳的信訪答復,“金色湖濱小區” 所占用的農民基本農田,未經過江蘇省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準,這與《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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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圖一(王先生提供)
二、反映問題遇阻礙,舉報處理引質疑
16 年間,王先生向地方及上級相關部門反映情況不下千次,過程中卻遭遇諸多困擾。他表示,自己曾經歷看押、跟蹤、監視、非法行拘等情況,人身權益受影響。2013 年至 2016 年,其反映問題多次受阻;2015 年元旦期間,他稱遭到地方在職人員多人阻攔并受傷,導致肩關節損傷,自費住院 121 天、花費 10 余萬元,至今雙肩關節功能未完全恢復,全家人身心也承受較大壓力。
隨著對情況的深入了解,王先生對當地部分事宜提出疑問。依據其提供的材料:2009 年武進區政府為常州湖濱置業有限公司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登記用地面積 32120 平方米,但實際用地近百畝,超出部分涉及基本農田;土地出讓價 600 元 / 平方米,遠低于周邊市場價,且未經過公開拍賣程序;此外,小區 8 幢房屋的建筑工程許可證,王先生認為存在信息對應不一致的問題。
2025 年 8 月 4 日,王先生將相關材料寄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8 月 6 日郵件顯示被 “中紀專發” 簽收。然而 25 天后,他收到的卻是牛塘鎮政府通過 “常州陽光信訪” 發送的短信,告知其提出的事項已作復核意見,按規定不再受理。王先生表示,自己提交的是違規問題舉報材料,并非普通信訪事項,對該處理結果難以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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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圖二(王先生提供)
三、部門答復存矛盾,村民訴求明確
針對王先生的疑問,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武進分局在 2025 年 8 月回復稱,涉案地塊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續,通過掛牌方式由常州湖濱置業有限公司競得,不存在 “未獲上級批文賣給開發商” 的情況。
對此,王先生提出疑問:“2010 年 9 月 1 日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已依法向我作出信息公開答復,明確‘金色湖濱小區’商品房開發用地未獲江蘇省國土廳審查及省政府、國務院批準。那武進區政府 2009 年 12 月給開發商頒發‘國有土地證’,區國土資源局 2008 年 8 月與開發商簽訂 70 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據的是哪項法律法規?若無合法依據,這類行為是否合規?相關上級部門是否應履行監督職責、整改問題?”
同時,王先生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征收土地應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并保障失地農民社保,但他至今未享受到任何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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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意見圖三(王先生提供)
如今,王先生的訴求清晰明確:
- 按法律規定獲得土地征收補償、房屋相關賠償,并辦理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手續;
- 請求上級部門徹查相關人員與開發商可能存在的違規行為,依法追究責任,追回被違規處置的國有土地出讓金;
- 希望地方部門糾正對違規舉報事項的處理方式,按法律程序處理問題,維護法律嚴肅性。
四、維權之路未停歇,期待公道到來
“我今年 70 歲了,不知道還能等多久,但只要合法權益沒解決,我就不會停下尋求合理答復的腳步。” 王先生說,手中的三本證件是國家賦予的合法憑證,他始終相信,合理訴求終將得到回應,公道一定會到來。
截至目前,針對王先生舉報的相關事項,相關部門尚未給出明確反饋。后續事件進展,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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