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訴訟正成為超高凈值客戶的新噩夢!
本文聚焦家族信托未來可能“暴雷”的幾個 “致命征兆”,以圖拆解家族信托背后的本質和玄機,并進一步解答什么樣的家族信托會引發爭議,以及如何用“四個判斷”的圖譜篩選可靠的家族信托和能真正守護家族財富的外部顧問。
作者丨龔樂凡
“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無間道》
4000余萬的“家族信托”資產被執行劃扣;離岸的“風險隔離信托”1.42億美元的資產被債權人追索......某知名企業家的離岸信托在其去世后引發21億美元資產爭奪戰,成為股權信托資產隔離失效的教科書級案例。
針對家族資產信托的訴訟潮,可能即將到來。
遺憾的是,中國的超高凈值客戶對于信托的內在架構和“隱性風險”仍處于懵懂狀態——如同安徒生童話《皇帝的新裝》中描述的,被眾人嘲笑沒穿衣服的“皇帝”,直到危機爆發才驚覺“自己的信托在‘裸奔’”,而 “騙子”們早已賺得盆滿缽滿悄然離場。
中國家族企業和超高凈值個人為“不專業”的服務所支付的高昂學費,可能是數億、數十億的資產面臨爭議,以及家族內部的紛爭和傳承的斷裂。
一、前言
設立信托的潛在問題,恰似裝修的隱蔽工程(例如排水、防水、地暖等),一旦出了問題,就是要“砸墻重裝”的 “大問題”——這要歸咎于數年前開發商、承包商壓縮成本和偷工減料的行為,將風險和麻煩都留給了業主。
簽署信托協議的那一刻:私人銀行用“標準化合同”忽悠客戶“無需律師審查”, 以“全權委托”信托之名,未經客戶同意購買理財產品,最終暴雷;
家族辦公室還未取得資質卻敢承諾“專業隔離”,留下一堆“千瘡百孔”的合同;
信托公司把商業地產信托模板“改改就用”,與國際通行的海外信托文本差異甚大……就像開發商用“黑心材料”做隱蔽工程,當下看似省錢省事,數年后風險爆發,客戶要面對的不是“砸墻重裝”,而是“資產打水漂”+“官司打幾年”的雙重消耗。
如筆者之前所言,不少家族企業實控人去世后,由于傳承規劃失誤,引發復雜的遺產分配爭議。而現在,信托訴訟正成為超高凈值客戶的新噩夢——諷刺的是,多數的信托風險,本可通過專業的方式提前規避。
二、暴雷的四個征兆:信托隱蔽工程的背后
風暴從來不是突然出現的,而是細節里的致命風險在此前被忽視了。以下四個征兆,每一個都來自真實高凈值客戶的慘痛教訓。若想知道自己的家族信托是否存在問題,也可通過以下幾個征兆來判斷。
(一)征兆之一:沒有聘請專業信托律師
如果你之前簽署訂立的家族信托,求助所謂的“咨詢公司法務”、“信托專家”,而非專業的持牌律師,那么建議你重新評估該選項,并開始祈禱。
信托法律服務作為一種定制化的專業服務,與標準化理財產品存在著本質區別。尤其是家族信托服務,高度依賴于委托人的個性化需求。委托人的資產狀況、家庭結構、財富傳承目標、風險偏好等因素各不相同,使得信托服務需要進行量身定制。也正因為如此,在參與家族信托服務時,尋求專業法律支持至關重要,這也凸顯出當前家族信托服務市場中專業法律指導缺失問題的嚴重性。
在家族信托服務領域,當前市場存在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
不少國內客戶在接觸家族信托服務時,驚訝地發現一些所謂的 “家族信托專家” 竟然連律師證都沒有。
這些 “專家” 在向客戶介紹家族信托服務時,不僅自身缺乏必要的法律專業資質,還常常建議客戶無需聘請專業律師,聲稱“不需要搞那么復雜”。這種行為背后可能隱藏著多種原因,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或許是聘請專業律師會增加業務成本與操作難度,進而不利于他們快速促成交易、實現 “成單” 目的 。
然而,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僅僅 “有律師資格證” 并不等同于 “能做好信托”。在法律行業中,律師執業證是一名合格職業律師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但這一證件并不能全面代表其專業能力與業務水平,尤其在家族信托這一高度復雜且專業的領域。
類比醫學領域,醫學院畢業的學生或通過 “自學成才” 掌握醫學知識的人,并不當然具備 “治病救人” 的執業醫生資格,他們還需經過嚴格的考試、實習及注冊等一系列程序,才能合法行醫。
同樣,在家族信托服務中,擁有律師資格證只是踏入該領域的門檻,真正要做好信托服務,還需具備豐富的信托法律知識、實踐經驗以及對各類信托業務場景的深刻理解。
現實中,一些號稱 “有律師資格證” 的 “律師”,可能僅僅是具備了基本的法律知識,對于家族信托所涉及的復雜法律架構、稅務籌劃、資產隔離與傳承規劃等核心內容,缺乏深入研究與實操經驗,難以真正為客戶提供全面、專業且可靠的信托服務。
因此,當投資者需要專業的家族信托法律服務時,務必保持高度的謹慎與辨別能力,認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局)登記備案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這些正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經過司法行政部門的嚴格審核與監管,具備合法執業資格與專業能力保障。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市場上一些所謂的 “咨詢公司”、“家辦” 的 “法務” 或者 “信托專家”,他們往往缺乏有效的監管與資質認證,在提供家族信托服務時可能存在諸多風險。一旦投資者與這些非正規從業者產生糾紛,很可能面臨投訴無門的困境,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
在選擇提供信托服務的持牌律師時,面試、考核環節必不可少,核心在于驗證其是否具備信托領域的專項專業能力。
具體可從以下維度評估:能否系統闡釋信托業務的核心邏輯與操作要點、能否精準識別信托協議中的潛在風險與條款瑕疵、能否針對信托方案設計與協議內容提出具備實操性的專業建議(具體評估標準可參考下文)。
需特別明確的是,“信托公司合作的律師” 與 “委托人專屬的律師” 存在本質區別。實踐中,部分信托公司會以 “信托協議已由專業律師審核,且合作方為紅圈所” 為由,弱化委托人自行審查的必要性。
但需注意,對方律師的審核視角圍繞信托公司利益展開,其審核結果無法等同于委托人專屬律師從委托人權益保護角度進行的專業把關,不能作為委托人直接簽署協議的依據。
筆者曾接觸過一起國內家族信托案例,相關信托協議中,委托人(即客戶)的權利條款幾乎未作約定,反而通篇強調委托人的義務;更關鍵的是,協議未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明確規定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法定義務納入其中。后續該信托產品果然出現風險暴露,委托人權益難以通過協議獲得有效保障。
此外,部分委托人在設立家族信托時會支付 “律師費”,但需清晰認知:此類費用實質是委托人代為承擔了信托公司為其自身利益所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用,并非為維護委托人自身權益而聘請專屬律師的支出。
筆者還曾親歷這樣的場景:某委托人在會議室中大呼上當、懊悔不已,原因是其在設立家族信托時,未聘請專業律師對信托協議進行審查便貿然簽署,最終導致信托產品風險爆發。事后查閱協議才發現,作為 “委托人” 的核心權利在協議中幾乎毫無約定;而此時若想通過訴訟方式向信托公司主張權益,所需支付的律師費用已超過初始信托設立相關費用的十倍,維權成本大幅增加。
家族要想“排雷”的重要一步,是審慎聘請專業的律師,對信托的架構和信托協議進行全面盡調和復盤,對于問題、風險和瑕疵,必須果斷調整解決。
家族信托不是一年或兩年到期的理財產品,它將管理你的資產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稍有不慎,你的資產可能就會失控、打水漂。在你身后,你以為你的家人能夠得到保障,但他們很可能不得不看受托人的臉色,最后甚至拿不到收益分配而不得不起訴受托人——即便起訴受托人維權,官司也可能拖好幾年。
更關鍵的是,很多信托協議會約定:信托公司的律師費從信托資產里出,受托人完全有條件聘請律師長期應對,而受益人需自行承擔維權成本,維權難度和成本大幅增加。
(二)征兆之二:“沒發現問題”的信托可能才是最危險的
如果你對簽署過的家族信托感受到一種不祥之兆,大概率你的第六感是正確的。尤其是當你的外部法律顧問(如有)看了《信托協議》后覺得“沒啥問題”,這可能就是“最大的問題”。
信托協議不同于租房合同,內容復雜,風險往往藏在隱性條款里,正如冰山結構:水面上看似平靜,水下的部分能輕易“擊沉”你的巨額資產,具體風險結構可參考下圖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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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真實案例中,一家大型民企董事長之前通過外部“家族辦公室”的介紹,簽署了多套由不同國內信托公司出具的信托法律文件,后來自己“越想越不對勁”,方才聘請筆者從律師視角對這些文件進行全面審核。我們及時發現了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其實或多或少都比較典型,它們就像水面下的冰山,平時很“安靜”,但一旦撞上,就可能擊沉“泰坦尼克號”。
為此,筆者挑選了一些信托協議中典型的“雷點”進行闡述:
a) 受托人被賦予過度寬泛的權力卻缺乏有效制衡機制,其義務條款幾近空白。其中,部分權力設定更顯不合理——例如僅需“提前通知”即可單方解除信托協議。這種制度設計對于期望通過家族信托實現跨代財富傳承與風險隔離的委托人而言,無疑構成根本性信任危機:當核心條款可被任意終止時,所謂的“長期權益保護”何以立足?
b) 委托人/受益人承擔責任機制不合理。委托人權利(權力)過小,無任何影響力和靈活性,甚至無權從信托資產中借款。受益人更是沒有任何權利。兩者連《信托法》中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在協議中都沒有體現。
c) 機制缺位:未指定監察人、投資管理人(以及多重任免順位)。這意味著,委托人去世后,受益人的權利將完全受制于信托公司,無人制衡,得不到有效保障。而沒有“投資管理人”的角色,信托公司就自然獲得了“全權受托”管理資產的權力,如果購入的產品“暴雷”,客戶無權過問、難以追責。
d) 終止條款、賠償責任條款存在瑕疵。有的家族信托協議,約定“委托人死亡,信托即終止”,這無疑是復制粘貼商事信托合同的條款,不適用于家族信托(需要持續多年、甚至永續)。而針對賠償責任,則從有利于受托人的角度來設置,例如設置了不合理的賠償上限。
如果說這些都是信托協議“標準模板”的問題,那么這些問題顯然是被“批量生產”從而影響到了無數委托人——除非他們都找了專業律師對協議嚴格審查。除此以外,更嚴重的問題還在后頭。
(三)征兆之三:假隔離和偽信托
信托的設立,根據客戶的需要,往往有其定制化的特定目的。
例如,有的信托是為了傳承,那么外部的顧問就需要提示客戶,信托的設計是否有利于傳承、有利于家人,以及有利于家庭和家族的和諧。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可謂極端潦草、敷衍和不專業的行為。下文會探討具體案例,剖析為何精心設計的信托在善意設想遭遇落地漏洞時,可能會反噬自身,代價往往是訴訟纏身與家庭決裂。
有的信托高度重視資產保護與隔離,但遺憾的是,信托在未來的某天,被法院無情擊穿,資產被用于賠付債權人。這類信托中所謂的隔離,實際是一種“假隔離”,信托成為了“偽信托”。
這類信托極具迷惑性、誤導性,還不如不設信托。對于當事人及其親人的保護是虛假的——和賣假藥一樣惡劣——不僅治不好病,還會耽誤最佳治療時間。
假隔離、偽信托,既有外部顧問的誤導責任,也有客戶自身的責任。例如在實踐中,沒有按照律師的建議,遵從規范,而是隨意指令信托公司放款、分配,最終信托資產仍被認定為設立人所實際控制,隔離效果盡無,最終被“擊穿”也就不足為奇。
而對于某些“外部顧問”而言,因為自己并不是持牌律師,對于中國和境外的訴訟沒有深刻的理解,想當然地進行隔離設計,最終隔離效果像 “紙糊”的一樣,不堪一擊。
那么什么才是“最佳實踐”?筆者在幫助企業和其他高凈值客戶設立“資產隔離”信托的時候,會建立一個專家組,包括經驗豐富的破產重組律師、擅長執行的訴訟律師,經驗豐富的稅務律師,再加上有專業能力的家族信托律師,共同為客戶設計堅實可靠的家族信托產品。
這類產品與服務凝聚更高專業價值,因此定價也相應提升,實為優質優價。
所以,家族信托的法律產品有一條鐵律:凡是看上去“完美無暇”又廉價的,往往是最貴的學費——就像裝修的“隱蔽工程”,假如關鍵步驟都被“偷工減料”,用的是 “黑心材料”,過了保質期就要“老化”、“漏水”,需要“砸墻重做”,其代價只會遠超當初的“優惠”。
所以,重要的事情說三遍——信托的成立與協議談判,請認準有執照、有經驗的律師;隱蔽工程不省錢,家人未來才有保障;省的是報價,賠的是安心,別讓“黑心材料”住進你家的承重墻。
(四)征兆之四:信托“架構”缺乏權力制衡
信托不就是個協議么,為什么還有“架構”?
其實,家族信托背后的核心“部件”,乃是信托的權力制衡架構——這也是防范沖突與訴訟的真正關鍵——以建房子為例,協議是“墻面”,架構是“承重墻”,承重墻不穩,房子遲早塌。
優秀的律師,必須善于洞察人性,洞察背后的利益關系,并且善于設計機制,遏制人性的“惡”。
什么是家族信托的“架構”,如何通過“四個判斷”評估家族信托的“真偽”?如何在三大方面,一眼看穿信托架構是否科學?請看以下“圖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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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展示了“四個判斷”,分析客戶(信托的“委托人”/“設立人”)及其家人(“受益人”)的權利是否真正得到保護:
a) 判斷一:作為委托人的客戶究竟有什么權利(權力)?自己能管理資產嗎?還是“自動”交給了受托人來管理?如果受托人“管理不力”,能解職替換嗎?如果前述問題得不到肯定回答,客戶的權利很可能得不到保障,從而產品暴雷,追悔莫及。
b) 判斷二:委托人去世(或喪失行為能力)之后怎么辦?是否信托公司說了算?是否有人能夠制衡信托公司?
c) 判斷三:受托人的權力有約束嗎?什么情況下可以被撤換?是否屬于“永久牌”?假如是永久的,那么是否可以肆意妄為,你也拿它沒轍?遭遇店大欺客該怎么辦?
d) 判斷四:信托可撤銷還是不可撤銷?即委托人設立的信托,究竟是否可以隨時撤銷?如果你的律師或者信托公司連這個問題都沒搞清楚,那么你所設的信托的資產隔離效果是堪憂的。這恰恰是考驗外部顧問水平的關鍵問題——因為中國的《信托法》僅規定了委托人的債權人享有撤銷權,卻未明確規定委托人的撤銷權。但是在海外信托中,基本有一個共識——即如果這個信托可被委托人隨時撤銷,那么這個信托將沒有資產隔離功能,因為這個資產在性質上仍然歸屬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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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四個判斷,上圖還展示了——“信托協議條款”的“三個關鍵關注點”。
1) 委托人是否保留重要權力:例如重要資產的投資管理權力。構建“權力保留信托”,即作為委托人的客戶來安排自己或者自己委派的投資經理,來管理信托下的資產,而不是讓信托公司去管理資產。
2) 是否有保護人條款:保護人,也稱“監察人”,其職責是監督受托人,執行“撤換”受托人的生殺大權。很多國內的信托公司不主動安排“保護人條款”,這就嚴重仰賴委托人的法律顧問的水平。如果法律顧問據理力爭,信托公司通常會同意設置保護人條款。沒有保護人的角色,受益人將處于弱勢地位,可能連信托之下有多少資產都不知道。
3) 受托人的權力限制:受托人有權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產,那么信托協議究竟在哪些方面對受托人的權力進行了合理、公允的限制?
上面的“圖譜”可以用來判斷家族信托是否“靠譜”。但要真正理解家族信托,需要依賴對信托本身的更深度的理解。
三、家族信托訴訟:從問題征兆到探尋“命門”
我們將在本文的《中篇》講述引發家族信托爭議、訴訟的真正問題來源于哪里、哪里才是家族信托的命門,如何像庖丁解牛一般看透家族信托背后的復雜“筋骨交錯”?對于要設立家族信托的超高凈值客戶,怎樣判斷外部法律顧問是否對“家族信托”真懂?筆者也會借助“一張圖看懂家族信托的底層架構”,徹底闡明家族信托的復雜概念和底層邏輯,從而真正意義上避免未來的悲劇性家族信托訴訟。
[注]
[1]參見(2023)蘇0602執6286號執行裁定書。
[2]新加坡高等法院認定,張蘭為逃避仲裁裁決債務,將資產轉入庫克群島信托卻仍保持實際控制,故判令任命接管人接管賬戶資金以清償債務。See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 Ltd v Zhang Lan & Ors, [2022] SGHC 278 (Sing.)。
上訴庭維持原判,確認信托系虛假安排,駁回張蘭全部上訴。See Zhang Lan v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Group Holdings Ltd & Ors, [2023] SGHC(A) 22 (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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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樂凡 律師
中倫律所上海辦公室 合伙人
業務領域:私募股權和投資基金,稅務和財富規劃,訴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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