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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zhèn)€人社會職稱
政協(xié)茂名市電白區(qū)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zhí)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lián)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yè)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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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律師法律知識講座現場實拍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計付工程價款的約定一般有兩種方式,分別為總包干價形式計付與綜合單價形式計付。綜合單價計付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就單個工程量約定一個單價,最終以雙方確認的工程量乘以該單價的形式確定工程價款。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除了產生工程量外,還會產生必要的措施費、規(guī)費以及稅金等費用。當雙方約定的工程單價未包含這些必要費用時,發(fā)包人是否應當在約定的工程價款外,另行支付以上必要費用?
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院的判例來對該問題進行梳理,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1357號
2015年5月9日某甲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與作為承包人的某乙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某乙公司承包某甲公司的一處施工項目,同時約定工程價款的計付方式為綜合單價乘以工程量的方式計算工程總價款,其中合同未對措施費、規(guī)費以及稅金等費用進行約定。
合同簽訂后,某乙公司進場施工,2016年8月22日該項目停工。某乙公司與某甲公司就工程款的問題發(fā)生爭議,2018年某乙公司為討要工程款將某甲公司起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中,雙方對部分工程量以及工程單價均無異議,但對該部分工程價款的組成應否包含措施費、規(guī)費以及稅金等費用產生爭議。
一審法院對此問題認為,在雙方無爭議的工程量部分,因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經對工程的單價進行了約定,并約定工程造價以工程量乘以單價進行計算,且某乙公司未舉示相應證據證明措施費、規(guī)費以及稅金等費用的具體金額,所以最終的工程價款應當直接以工程單價乘以相應的工程量予以確定,措施費、規(guī)費以及稅金等費用不應當計算在工程價款內。于是駁回了某乙公司該訴訟請求。
后某乙公司對工程價款中未包含措施費、規(guī)費以及稅金等必要費用的裁判結果不服,向最高院提起起上訴。最高院經審理后對該部分內容做出了如下認定。
最高院認為,從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來看,工程單價不包含措施費、規(guī)費和稅金等必要費用,所以一審法院以單價乘以工程量的計算方式未含上述費用,判決紅河公司應給付工程款金額明顯有誤,應予以糾正。雖然某乙公司在庭審中未舉出證據證明措施費、規(guī)費的具體金額,但可以參考措施費、規(guī)費、稅金所占工程投標總造價的比例,結合某乙公司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酌情確定上述必要費用的金額。最終,最高院酌情認定某甲公司應給付的措施費、規(guī)費、稅金為3000000元。
綜上所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如果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的工程單價中未包含措施費、規(guī)費、稅金等必要費用的,發(fā)包人仍應另行支付相應的必要費用。即使承包人無證據證明相關費用的具體金額,但因該費用是承包人的必要支出,法院可以參考措施費、規(guī)費、稅金所占工程投標總造價的比例,酌情確定上述必要費用的具體金額。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六十九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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