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再挨打了!
不要再回到那個
有‘拳頭’的家!”
“作為父親,對子女
進行‘教育’是正常的。
我不同意變更撫養權!”
面對粗暴的教育方式,
孩子的身心健康如何保障?
近日,武江法院審結了
一起變更撫養權糾紛案。
秦女士與陸先生曾是夫妻,育有一兒一女。2021年,兩人登記離婚,雙方協議約定兩個孩子均由陸先生撫養。但離婚后女兒主要與秦女士共同生活,偶爾會回陸先生的住所。2023年,陸先生因家庭矛盾打了女兒,后經醫院診斷,女兒頭部挫傷。此后,女兒未再回陸先生住所,其向法院提交了《意愿書》明確表明愿跟隨秦女士生活,但秦女士多次與陸先生協商女兒撫養權問題均未果,遂訴至武江法院,請求判令女兒的撫養權歸其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陸先生因家庭矛盾打罵女兒致其頭部挫傷,簡單粗暴的教育方式不利于女兒的身心健康,且女兒已滿十五周歲,其明確表示要跟隨秦女士生活,而秦女士亦有足夠的撫養能力。陸先生雖然不同意變更女兒的撫養權,但女兒堅決要跟隨秦女士生活。因此,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綜合女兒的意愿及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等,對女兒的撫養問題重新調整,確認女兒由秦女士撫養,且秦女士明確表示無需陸先生承擔女兒撫養費,故依法作出判決,判令女兒由秦女士撫養并由其自行承擔撫養費。
法官說法: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撫養權是否變更并不會改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但撫養權不是家長粗暴教育子女的保護傘,撫養權確定不當會對未成年人造成較大的身心影響并伴隨其一生。因此,是否變更未成年人的撫養權,應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結合子女自身意愿以及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品行等各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文字:張丹英 李欣悅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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