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案普法】
未成年人參加跑酷培訓受傷,責任如何劃分?法院判了


未成年小王為增強體質報名了某體育公司的跑酷課程,卻在一次訓練中意外摔倒,導致右肱骨髁上骨折,構成十級傷殘。這起糾紛中,體育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監護人是否需承擔責任?法律如何平衡雙方權益?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就辦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案件回顧
![]()
小王在某體育公司接受跑酷培訓時,因未佩戴護具,在訓練時摔倒,導致右肱骨髁上骨折。監控顯示,訓練場地雖鋪設軟墊,但某體育公司未為學員佩戴護具。司法鑒定意見載明:小王右側肱骨髁上骨折及骨骺構成十級傷殘;本次事故與小王骨骺損失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完全原因。
法院審理
某體育公司作為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對學生盡到管理職責,保障學生在教學、訓練過程中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但某體育公司對可預見的風險疏于防范。根據某體育公司提供的視頻資料,培訓地點鋪設了軟墊,但未為小王佩戴護具,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某體育公司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同時,跑酷培訓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未成年人學員在訓練過程中摔傷較為普遍,學員及其監護人應能預見訓練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受傷情況;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第一責任人,在為未成年人安排培訓課程時亦應時刻關注未成年人的活動狀況。小王在訓練過程受傷,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綜合本案具體情況并結合鑒定意見,該院一審酌定小王自行承擔10%的責任,某體育公司承擔90%的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6337.85元。后原、被告雙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
![]()
跑酷運動雖能鍛煉體魄,但安全永遠是第一要務。體育公司作為專業機構,需以更高標準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為法定責任人,亦需審慎選擇培訓項目并持續監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劉彥孜
2025年第188期之一
總第1906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