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中級法院未經許可屏蔽信號,辯護律師曾武關閉屏蔽器后被處行政拘留一案有了新進展。9月12日,曾武訴請撤銷相關處罰決定的行政案件在變更管轄后,在商丘睢縣法院 迎來首次開庭。
12日,有20余位律師趕至睢縣旁聽此案。據旁聽人員消息,庭審開始于上午9時許,截至發稿,尚未休庭。
曾武告訴筆者,今日庭審爭議焦點主要為:是否追加 洛陽中院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及適當性、被訴公安機關是否具有管轄權等。
據此前報道,該案事發已近一年。 2024年9月20日,河南李偉平等人“涉黑”案二審開庭,洛陽中院在法庭、律師休息區甚至衛生間,均設有信號屏蔽設備。休庭期間,辯護律師曾武試圖關閉休息區的屏蔽器,后致一屏蔽器掉落在地。當日下午休庭后,曾武即因涉嫌“故意損毀財物”遭警方傳喚。
洛陽警方對曾武的傳喚持續至21日早上。據曾武回憶,詢問內容主要涉及洛陽中院屏蔽器掉落一事。詢問結束后,警方對曾武作出擬行拘5日的處罰,理由是其行為“擾亂單位秩序”。對此,曾武當場提出復核申請。
涉事律師是否有意“損毀”屏蔽設備?據曾武講述,相關屏蔽器是他在試圖關閉時“不慎掉落”。曾武稱,當日上午10時許,休庭期間,辯護人在律師休息區休息。“此時發現四周墻壁上掛有信號屏蔽器,甚至連廁所都有。手機依舊沒有信號,而且考慮信號屏蔽器影響人體健康,因此對違法安裝、啟動的屏蔽器進行關閉。”
“關閉第二臺信號屏蔽器時,設備意外掉落。”曾武回憶稱,屏蔽器高掛墻上,他借助休息區的紅色沙發,試圖關閉第二臺儀器,“第一次上去碰不到,第二次拿出手機去觸碰開關。碰了一下,那個設備就掉下來了。”
曾武的說法與其他在場目擊者此前所述基本一致。此外,該案另一辯護律師的助理因涉此事亦遭處罰。該案辯護律師任建宇事后發帖稱,涉事律師助理被洛陽警方以“擾亂單位秩序”為由兩次傳喚,“實際上,(涉事助理)僅僅在曾武夠不著信號屏蔽器時說了一句可以用手機去關。”
2024年11月19日,當事人曾武收到洛陽警方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擾亂單位秩序”被處行政拘留五日。
洛陽市公安局洛龍分局作出的處罰文書顯示,“2024年9月20日10時07分左右,律師曾武在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樓律師休息區內,因不滿休息區沒有手機通訊信號,采取爬窗臺、踩沙發的方式將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置的信號屏蔽器關閉,擾亂法院正常辦公秩序。”
曾武認為,他們關閉信號屏蔽器,是為制止法院侵犯辯護人通信權利的違法行為,并未擾亂單位秩序。
“就算法庭內裝信號屏蔽器合法,但律師休息區裝屏蔽器顯然不合法。”曾武表示,法院使用信號屏蔽設備要根據案件情況、性質,征得有關部門許可,“洛陽中院顯然沒有經過審批和許可,違法在先。本人關閉屏蔽器時(屏蔽器)不慎掉落,對律師擬處罰五日的行政拘留,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該屏蔽器如意外毀壞,本人愿意積極賠付損失。”
因此,曾武申請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并進行法律維權。2024年12月初,曾武向洛陽市洛龍區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警方賠禮道歉。
2025年3月25日,該案管轄發生變更。河南省高院認為,洛陽中院系涉案行為發生地,亦是洛陽市轄區各基層法院的二審法院,為保證案件一審、二審的公正審理,消除各方當事人的合理懷疑,故指定商丘市睢縣法院審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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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事發場所
那么,涉事法院在律師休息區設置信號屏蔽器的行為是否合法,警方對涉事律師以“擾亂單位秩序”處以行政拘留的決定是否合理呢?
北京律師盧義杰于2024年9月22日向無線電管理部門在線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次月,河南省工信廳書面答復稱,“經檢索查找,您(指盧義杰)申請公開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年9月至12月20日使用無線電頻率、手機信號屏蔽器的許可文件不存在。”
對此,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曾薪燚曾告訴筆者,司法機關使用信號屏蔽設備時須嚴格依照相關法律程序,履行相應報批手續,且應明確限制使用范圍。對于司法機關違法使用信號屏蔽器的,律師有權制止其違法行為。
曾薪燚分析稱,法院使用屏蔽器的依據是最高院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庭審秩序保障訴訟權利的通知》相關規定,“即使對重大敏感案件使用屏蔽設備,仍要根據上位法規定,履行相應的報備、審批手續,否則就屬于違法行為。”
據其介紹,我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此外,我國《刑法》亦對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的行為有所規制。
筆者注意到,洛龍區公安分局在其《答辯狀》中稱,洛陽中院設置信號屏蔽器的行為是否違法不能成為曾武實施擾亂單位秩序行為的免責事由。
但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孝頂認為,洛陽中院的行為涉嫌違法,且洛陽警方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朱孝頂此前向筆者分析稱,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擾亂機關單位秩序的,應當以“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這一法定后果為要件。而法院的主要工作是負責審判,涉事律師關閉其休息區屏蔽設備的行為,與法院的工作秩序并無直接關聯,不會導致法院的審判工作客觀上無法進行。“(法院)這個報案就不應該受理,(警方)這個處罰顯然不合法。”
洛陽警方作出的處罰決定引發了法律界的廣泛關注。對此,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汪啟文認為“很荒謬”。
汪啟文曾向筆者表示,此前盧義杰律師已通過向河南省工信廳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證實了洛陽中院使用手機信號屏蔽器是沒有依法經過許可的。曾武律師只是去關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的屏蔽器,便被洛陽公安予以行政處罰,實在是有些欲蓋彌彰。
“因為在今天的處罰做出之前,洛陽中院未經許可使用屏蔽器一事本來已經像其他熱點話題一樣被大家遺忘掉了,結果洛陽公安突然又要處罰曾武律師,讓洛陽中院的違法行為又一次浮出水面,這其實是不利于洛陽司法形象的。”汪啟文稱, 洛陽中院審理的相關刑事案件中,有很多程序性問題還沒有解決,法院不去解決能夠幫助查清案件事實的程序性問題,反而從其他地方為難律師、處罰律師,“讓我對洛陽中院審理案件的公正性也產生質疑。”
朱孝頂亦為同行遭遇而感激憤。“我真沒有想到洛陽中院違法設置屏蔽器已經引發了法律界的集體批評的情況下,洛陽警方居然還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居然敢真的對正在履行辯護職責的律師予以行政拘留處罰。”朱孝頂告訴筆者,其作為辯護律師,深感執業環境之惡劣,“這對于法治環境建設,對于扭轉營商環境,對于民眾的法治信心和市場信心都將是極其沉重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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