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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現在被關押在孟津區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盜竊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辦案人員說是因為他盜竊別人的信用卡并且使用這個信用卡進行消費了。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都不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孟津區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盜竊罪嗎?這種情況不是應該屬于信用卡詐騙罪嗎?怎么區分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呢?如何理解刑法第196條第3款所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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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孟津區看守所地址:洛陽市孟津區會盟大道與龍馬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導航:孟津職業教育中心
乘車路線:孟津汽車站乘坐312路公交車到會盟大道龍馬路口站下車,向西100米路南。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孟津區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可以從信用卡的有效性、使用對象等方面進行明確。根據刑法第196條第3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條關于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至于你家人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盜竊罪,其行為到底屬于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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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拾得或竊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時有發生,對于這類行為一般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或盜竊罪。所以,明確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是對上述行為進行定性的關鍵。
首先,要肯定的是,刑法第196條第3款所規定的“信用卡”是指他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明知是偽造或作廢的信用卡而盜竊并對自然人使用的,則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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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使用”不僅包括盜竊者本人使用,還應包括盜竊者利用不知情的第三者使用。例如,甲盜竊信用卡后,指使12周歲的乙使用。由于乙不具有規范意識,甲成立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的盜竊罪的間接正犯。明知是他人盜竊的信用卡而使用的,也應認定為盜竊罪。例如,甲盜竊信用卡后交給乙,乙知道真相而使用的,甲與乙均成立盜竊罪。因為乙雖然沒有就盜竊信用卡與甲通謀,但既然乙在使用時明知信用卡為甲盜竊所得,那么,就應認為乙使用甲盜竊的信用卡的行為,是刑法第196條第3款所規定的盜竊罪的一部分。因此,乙與甲構成刑法第196條第3款所規定的盜竊罪的共犯。
最后,盜竊了他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般也不成立盜竊罪(但如果是入戶盜竊信用卡、攜帶兇器盜竊信用卡或者扒竊信用卡的,成立盜竊罪)。所以,不能一概認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牽連犯或者結合犯。根據刑法的規定,也不應當對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實行數罪并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孟津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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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區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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