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市公司澄星股份與中信金融資產江蘇分公司相關訴訟事項引起關注。澄星股份起訴中信金融資產,要求變更征信狀態并索賠980萬元。據了解,該事件的起因是中信金融資產江蘇分公司就澄星股份破產和解債權分配受償之訴向最高院提起再審,雙方在澄星股份破產和解中關于債權受償方案存在較大分歧。該案件反映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維權過程中面臨的阻礙和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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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澄星股份大幅削債
2022年4月15日,無錫中院裁定批準澄星股份《和解協議》。根據《和解協議》約定的受償方案,中信金融資產江蘇分公司對澄星股份約2.73億元債權,除10萬元以下部分及剩余普通債權的20%能夠按照《和解協議》獲得留債清償以外,剩余約2.2億元債權無法獲得清償。而產業投資人以3.02元/股的價格低價獲得澄星股份股權,僅為當時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的17%。
破產程序合法性存疑,中信金融資產走上維權之路
中信金融資產江蘇分公司認為,澄星股份隱瞞了資產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事實,即某債權人在破產和解前以等額對價受讓了澄星股份22.39億元占用債權,其資產價值足以清償普通債權;澄星股份隱瞞重大信息推進破產程序,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在破產和解表決過程中,通過不確認中信金融資產江蘇分公司債權人身份,剝奪了中信金融資產江蘇分公司的合法權益,《和解協議》的通過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在《和解協議》執行過程中,澄星股份及相關方進一步剝奪中信金融資產江蘇分公司基于《和解方案》的股權競拍權益,導致澄星股份股票以3.02元/股的價格被低價處置。
2022年以來,中信金融資產江蘇分公司先后向無錫中院、江蘇省高院及最高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澄星股份及相關方賠償其損失2.2億元及利息。目前該案尚在最高院審理中。關于征信狀態未更新問題,據了解,中信金融資產江蘇分公司經與有關部門溝通,在案件尚未審理結束前,暫不取消對澄星股份的征信措施。中信金融資產江蘇分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肩負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使命,將積極維權,依法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在破產案件過程中,如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仍是當前不可忽視的問題,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比較普遍。中信金融資產江蘇分公司與澄星股份就破產和解方案產生的糾紛具有典型意義,或將對破產重整實踐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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